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實施《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重點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省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直屬事業、企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分或提出處分建議,報上級領導機關審批(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政策、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規劃和擬定全市黨的紀律檢查規章制度和行政監察規定,參與或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行政規章制度。
(七)調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的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市以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八)會同有關部門及縣(市、區)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直各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和組織建議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市紀委全委會、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市紀委委員的聯繫;
2、負責匯總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負責巡視聯絡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檔案文稿,編髮通報和信息,審核以市紀委、市監察局及市紀委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以及市紀委全委會工作部署和市紀委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市紀委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匯總市紀委貫徹落實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分工任務情況,組織協調有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組織協調特邀監察員工作;
4、組織協調機關機要檔案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市紀委、監察局及市紀委辦公室、監察局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機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派駐(出)機構印章,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
5、負責機關對外聯絡接洽、秘書、值班工作;
6、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出)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7、協調機關有關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辦公室工作;
8、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9、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
10、配合審計主管部門對機關財務進行審計,對機關本級專項經費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進行審計;
11、負責機關及派駐(出)機構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2、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醫療等工作;
13、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部
1、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
2、負責機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配合機關黨委督促機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3、負責承辦市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的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綜合協調工作,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紀委派出紀工委領導班子考察、任免及組織建設等相關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管學校、市管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承辦相關幹部人事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承辦縣(市、區)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以及常委、監察局局長、副局長人選審核等幹部人事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8、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全市紀檢監察幹部赴國(境)外考察、進修、培訓等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對全國、全省、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及統管的派駐(出)機構因公臨時出國(境)備案和因私出國(境)辦理等工作;
9、組織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10、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11、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開展對全市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全市廉政文化建設;
3、負責組織協調、歸口管理電教信息網路管理工作;
4、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承擔機關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信息傳播工作;
5、協調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做好網路宣傳引導工作;
6、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電教網路信息工作;
7、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調研法規室
1、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2、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機關重要檔案文稿;
3、匯總、整理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組織開展對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
4、組織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工作和社科理論界相關重大課題研究;
5、會同有關單位開展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
6、參與或配合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擬定有關規範性檔案;
7、負責協調機關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擬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和報送審議。
8、負責紀檢監察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9、負責紀檢監察法規的諮詢答覆和解釋工作,對紀檢監察法規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評估;
10、負責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建議;
11、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法規工作;
12、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1、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5、承擔市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組織協調、綜合調研、督促檢查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規範權力運行機制建設,組織協調社會領域反腐倡廉建設;
6、綜合協調應由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地方和部門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7、履行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監督檢查承擔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正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8、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9、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信訪室
1、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路舉報等工作;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2、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市紀委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3、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審核辦理結果;
4、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5、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6、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7、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
1、負責對市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並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協助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2、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市委報告的同時向省紀委報告,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
3、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負責國(境)內、外追逃防逃相關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市內協調機制;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機關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5、督促查辦中央紀委、省紀委、市委和市紀委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6、負責對查辦案件以及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7、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第一至第八紀檢監察室
負責聯繫縣(市、區)、市直單位、市管高校和國有企業。
1、監督檢查聯繫縣(市、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監督檢查聯繫縣(市、區)、單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對涉及的市管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3、督促聯繫縣(市、區)、單位監督對象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4、承辦聯繫縣(市、區)、單位市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和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辦聯繫縣(市、區)、單位應由市紀委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監督、指導聯繫單位案件查處工作;
5、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聯繫縣(市、區)、單位上報問題線索處置;
6、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視、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等工作,參加聯繫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協調對聯繫單位市管幹部的誡勉談話工作;
7、負責了解聯繫縣(市、區)、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情況,綜合、協調、指導聯繫縣(市、區)、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協助考察了解聯繫縣(市、區)、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
8、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案件審理室
1、審理市紀委監察局直接檢查處理和縣(處)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
2、承辦應當由縣(處)級黨委、紀委批准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比照處理報市紀委備案的案件;
3、承辦縣(處)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機關有關部門徵求案件審理室意見的案件,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
4、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市紀委監察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縣(處)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複議複查(複審複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察局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機關收到的申訴信件;
5、承擔監察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
6、起草案件審理、申訴複查複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解除行政處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7、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審理和申訴複查複議工作;
8、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1、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負責受理對機關幹部(不含委局領導班子)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3、負責受理對市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的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及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4、負責受理對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紀委派出紀工委和市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5、研究制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7、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信息網路管理室
1、規劃、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網路建設;
2、負責機關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為網路輿情收集、網路舉報、案件管理、電化教育等業務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構建工作平台;
3、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路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
4、負責市紀委網站、平頂山市紀檢監察信息網等信息的收集、編輯、審核、發布等工作;
5、負責規劃、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電化教育與影視宣傳工作,配合做好有關音像資料的攝製、收集、整理和管理;
6、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
1、負責機關黨的建設,領導機關各黨支部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組織工作;
2、負責在機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組織機關黨員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等,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
3、負責機關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發展黨員、開展黨員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
4、負責機關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制定相關制度,督促機關各部門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5、領導機關工會、婦委會和青工委工作,承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配合組織部門承擔機關幹部人事工作有關事項。
7、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