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立勝煤礦礦難

湖南湘潭立勝煤礦礦難

下午13時40分左右,立勝煤礦新井-240米水平上電纜起火,引發火災事故,共導致34名礦工遇難,。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綜述

2010年1月5日下午13時40分左右,湖南湘潭縣譚家山鎮立勝煤礦井下240米處在生產過程中發生電纜起火事故。事故發生的當時井下共有73人,其中安全出井43人,搜救人員通過對礦部記碼本的核對和對現場相關人員的了解核查後得出的情況是,被困井下28人。從湖南湘潭縣譚家山立勝煤礦火災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獲悉,截至1月6日下午,事故造成25名礦工遇難,搜救工作仍在進行當中。

死者家屬 死者家屬

事故發生後,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三級政府有關負責人當即趕赴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工作,省市縣相關部門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設立搜救組、救護組、維穩組、後勤組、宣傳組、民眾工作組等6個工作組,迅速組織人員開展救援工作。同時,緊急從周邊地區調來多支專業礦山救護隊伍,深入井下搜救。目前,井下的火災已經撲滅,通風口全部打開,救援通道正在奮力開掘。為了搶救隨時可能升井的被困礦工,礦難救援部門組織了60人的醫療救護隊,在井口待命救援。民眾工作組也正在組織勞動、法制等部門,制定善後處理補償措施。

1月6日1時,國家安監總局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司有關負責人趕赴現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王樹鶴6日在事故現場指出,立勝煤礦礦難造成了人員、財產的慘重損失,教訓非常深刻。事故暴露出這個煤礦隱患排查不到位、管理不落實等問題。湖南省對這起事故要通報全省,同時深入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堅決關停“問題煤礦”,確保全全生產。對於事故調查和處理,王樹鶴要求要全面控制礦主等礦難事故責任人,對礦山證照、搶救記錄等資料要全面蒐集,嚴肅開展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發生事故的煤礦是一個證照齊全的民營礦,礦主等負責人在發生事故後,已經被有關部門控制,在現場協助救援工作。6日深夜,湘潭縣委常委會議已經決定,免去郭平洋縣煤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免去趙高明縣煤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免去任儉琳譚家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職務;免去何立新譚家山鎮黨委委員、副鎮長職務;責成譚家山鎮黨委、政府免去李勝譚家山鎮礦管所所長職務。此外,湘潭縣政府分管煤炭生產工作的副縣長鬍明偉已經主動通過湘潭縣委向湘潭市提出辭職。湘潭縣已經由縣紀委、監察局、縣檢察院、安監局、煤監局等部門聯合組成調查組,對事故情況依規依程式進行調查,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目前,事故善後處理工作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穩妥展開。發生事故的立勝煤礦礦山負責人已經被控制,賬戶被凍結。湘潭縣所有煤礦已於6日停產整頓。

正當事故救援指揮部門安排搶險隊員向井下約700米深度全力突進,以期盡最大可能找到其他失蹤礦工時,井下又傳來了不幸的訊息。現場搜救指揮部通報說,1月7日9時30分,國家煤監局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對最新採集到的井下數據分析後認為,礦井最初著火點附近的多組監測數據顯示:監測點瓦斯濃度達到5.1%,一氧化碳濃度達到7000ppm,二氧化碳濃度達到63%,溫度達到60攝氏度。種種跡象顯示,井下著火點煤層已在燃燒,發生瓦斯爆炸的可能性進一步增大。專家認為,立勝煤礦井下空氣已經具備瓦斯爆炸的條件。湘潭縣已抽調大批幹部分成17個工作組,全力開展遇難礦工善後處理工作,安撫遇難礦工家屬。立勝煤礦礦主,已經按照救援指揮部的要求支付了首批經濟賠償金。

部門批覆

國務院對三起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

國務院對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等3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做出批覆,認定這3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71名事故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2010年1月5日12時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譚家山鎮立勝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4人,直接經濟損失2962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煤礦介紹

立勝煤礦原名新穎煤礦,始建於1984年,1995年更名為立勝煤礦,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總股金1765萬元。事故發生前,該礦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已過期,工商營業執照自2008年起未進行年檢,礦長李希東的礦長安全資格證已過期。該礦法定代表人為唐順強,名義礦長為李希東,實際控制人為唐順強。

該礦屬高瓦斯礦井,沒有完整的通風系統,主要通風機平時不運行,違規利用與湘潭礦業公司四礦貫通處迴風,地面井口均為進風井。發生事故的中間立井工作面乏風經輔助風機排入東井生產區域的進風流中,形成串聯通風。

該礦區面積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礎儲量6.25萬噸。該礦自2000年以來一直在超深越界區域非法開採,盜採湘潭礦業公司四礦的煤炭資源。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立勝煤礦中間立井三道暗立井內敷設的非阻燃電纜老化破損,短路著火,引燃電纜外套塑膠管、吊籮、木支架及周邊煤層,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窒息傷亡。

2.間接原因

(1)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在證照已過期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停產指令,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產,對電纜漏電等重大隱患長期不治理,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且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入井作業人數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認真組織查處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的問題;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的初審工作中,未認真核實該礦的儲量變化,違規同意上報延續意見。

(3)湘潭市、湘潭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違法施工生產以及使用非阻燃電纜、立井吊籮、長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隱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縣以及譚家山鎮黨委、政府未對立勝煤礦違法施工和生產的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幹部入股煤礦和嚴重腐敗問題失察。

(5)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對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和違法組織施工、生產的問題失察。

事故處理

1.移送司法機關28人,主要有:

(1)唐順強,立勝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劉勝傑,立勝煤礦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之一。因涉嫌非法採礦罪,2010年3月19日被執行逮捕。

(3)陳立金,立勝煤礦投資人,生產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執行逮捕。

(4)李希東,立勝煤礦投資人、名義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劉坤其,立勝煤礦原投資人。2010年3月30日被決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譚正榮,湘潭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藝,湘潭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2010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濤,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原副處長,因涉嫌受賄罪,在事故發生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9)譚子亮,湘潭縣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縣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劉永松,湘潭市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總工程師。因涉嫌失職瀆職和收受賄賂,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縣譚家山鎮黨委委員、鎮人民政府常務副鎮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劉悟輝,中南大學地學與環境工程學院副教授,湖南華中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濫用職權和行賄罪,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給予黨紀、行政處分18人。主要有:

(1)羅鐵軍,湘潭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委委員。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2)高雄飛,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基礎測繪處副處長。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3)楊世同,湘潭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4)李國清,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處長。記過。

(5)肖端陽,湘潭縣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6)任儉琳,譚家山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2010年1月6日被免去鎮長職務)。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7)趙丙炎,譚家山鎮黨委書記。撤銷黨內職務。

(8)胡明偉,湘潭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2010年1月6日引咎辭職)。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9)張束林,湘潭縣人民政府原縣長、縣委原副書記。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0)陳忠紅,湘潭縣委書記(副廳級)。黨內警告。

(11)劉建業,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記過。

建議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3.行政處罰

責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立勝煤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產所得,湖南省有關部門和湖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有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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