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平邑紅馬甲志願者協會由山東省臨沂市沂蒙地區愛心人士、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士自發組建的民間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是社會各界有意致力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地方民間民眾互助性公益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協會名稱為:紅馬甲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沂蒙地區愛心人士、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士自發組建的民間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是社會各界有意致力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地方民間民眾互助性公益組織。
第三條:宗旨。
本會秉承“有困難找義工,有時間做義工”為宗旨,以“人間有難,用愛圓滿”為口號,並以“且行善事,莫問前程”為理念,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提供援助和幫扶。通過為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條:原則
公開透明,不求回報,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始終堅持“救助有要求,幫扶有規定”的原則,將公益事業發展出新思路。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五條:本會工作範圍。
公會以開展社會捐贈,敬老,助學,助殘,環保等社會志願服務。先後成立的“紅馬甲愛心車隊”實現社會道路救援,捐贈物資運輸,捐贈活動現場安保等工作。“紅馬甲愛心衣舍”實現衣物回收,貧困地區衣物發放。倡導減少資源浪費。
第三章 義工
第六條:義工分初級義工、正式義工。義工是指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進行實名登記領取義工證件的人群
第七條:義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願為愛心公益事業服務;
(二)承認和遵守《紅馬甲志願者協會章程》
(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從事服務所要求的身體條件、服務技能或者服務資格。
第八條:義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本會;
(二)參加本會開展的愛心公益事業服務活動;
(三)要求獲得愛心公益事業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請求本會幫助解決在愛心公益事業服務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對本會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六)有困難時優先得到愛心幫助服務。
第九條:義工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
(三)不得向服務對象借錢、借物和謀取其它利益;
(四)在服務期間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
(五)對服務對象的隱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本會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本會服務原則的活動;
(七)宣傳本會的宗旨,維護本會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本會的社會影響。
第十條:義工退會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本會服務證及標誌,本會在2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義工連續一年內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其志願服務資格作廢。
第十一條:義工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義工資格並公告,不得再次申請加入,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義工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義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義工代表大會須有5人以上的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3人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義工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義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的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召開義工代表大會;
(四)向義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六)義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站重大事務;
(七)決定本站義工資格的取消;
(八)決定本站的內設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行使義工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5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3人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可以連選連任。當選為理事的團體義工,由其負責人作為代表出任理事。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幹事若干名組成,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站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的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義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經理事長授權,可以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的職權為: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會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不向個人義工收取會費,收單位義工會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於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並以適當的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義工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二十九條:財會制度
(一)實行嚴格的財會制度,財務公開,每次活動公布一次收支情況;
(二)重大開支須由理事長批准並在網站上公示;
(三)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
(一)理事會表決通過;
(二)義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義工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會內所余財產,經理事會商議決定後定向捐給國內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解釋與修改權規馬甲志願者協會理事會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服從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起開始生效。
•紅馬甲志願者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