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開發制

平行開發制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關於國際海底區域資源開發的基本制度。對於國際海底區域資源,既可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代表全人類開發,也可由締約國公私營企業開發。平行開發制度是堅持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第三世界,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同海洋大國相妥協的產物。該制度最初由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提出,他表示如果各國接受這一制度,美國將資助企業部並使美國私人公司把技術轉讓給想要開發海底資源的開發中國家並培訓其人員)並提出可以每隔25年由管理局召開一次審査會議以決定是否改變或繼續實行平行開發制。基辛格的建議最終為大會所採納。平行開發制是最終實現單一開發制的一項過渡性制度。

具體做法

具體做法:在區域內的一個礦區被勘探後,開發申請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兩塊價值相當的礦址,海底管理局選擇一塊作為“保留區”,另一塊作為“契約區”與申請者簽訂契約進行開發。

意義

平行開發對開發中國家的意義

1) 政治角度:這是世界範圍內開發中國家的勝利

2) 經濟角度:開發中國家可獲得海底資源,促進經濟發展

3) 法律角度:豐富完善了海洋法及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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