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責任機制
1.市、縣(區)政府負總責,統一協調、組織、領導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最嚴格的準入、最嚴肅的監管、最嚴重的處罰、最堅決的取締、最嚴厲的問責。市、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各負其責,全面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市、縣(區)分管領導及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市、縣(區)食安委主任及各監管部門主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人為主體責任人。
2?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農牧部門依法承擔初級食用農產品(含生鮮乳)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奶牛散養戶的監督管理;負責生鮮乳收購、運輸許可管理;深入排查打擊在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過量使用菜用農藥、超標準使用限用農藥、在飼料原料和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在畜禽飼養、販運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行為。
4?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含乳製品)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外有固定場所的食醋、醬油、豆腐、熟肉、粉條、糕點、食用油、麵粉等食品加工小作坊進行許可準入和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食品包裝材料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小作坊和生產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裝材料的“黑窩點”,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限量標準、超使用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行為,指導監督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嚴格執行生產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監管、出廠檢驗、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受理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有關投訴舉報。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辦理食品經營者的主體準入登記行為,依法查處經營假冒偽劣食品、違法廣告等行為,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落實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和食品質量責任制度;負責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內(含現做現賣),面向最終消費者加工銷售食品的小作坊和攤點進行監管;對饅頭、熟肉銷售店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流通領域食品安全有關投訴舉報。
6?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餐飲業、食堂以及旅遊景點、農家樂和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咖、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製並向顧客出售食物的餐飲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負責對釀皮、油餅、豆漿、稀飯、麻花、包子、豆腐腦、燒烤、麻辣燙等食品餐飲攤點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不具備食品安全基本條件、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餐飲店;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為;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餐飲消費環節採購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製品、劣質食用油、“地溝油”、不合格調味品等專項整治;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偽造假冒保健食品和虛假保健食品廣告行為;受理餐飲環節食品安全有關投訴舉報。
7?教育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及幼稚園食堂、餐廳的監督管理,督促所屬學校、幼稚園負責各自門前的日常管理,隨時制止校園周邊擺設食品攤點行為。教育局長是第一責任人,校長、園長是直接責任人。
8?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對學校及幼稚園周邊100米之內食品攤點的取締;牽頭負責與食品藥品監管、工商部門共同做好占道經營食品攤點和流動食品攤販的取締工作,及城區固定性夜市的規範整治工作。
9?商務部門承擔畜禽定點屠宰活動監督管理和酒類流通管理職責。負責源頭治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
10?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和運輸原糧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配合質監部門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指導落實糧食行業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11?民委負責生產經營清真食品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監督管理,全面做好清真食品經營許可和清真標誌的監製、核發、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制售假冒清真食品行為。
12?旅遊部門負責旅遊景區食品加工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配合工商部門做好食品經行銷售監管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好景區內餐飲單位的監管工作。
1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包括農村家庭宴席的監督管理。落實“一專三員”制度,及時依法處理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14?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人必須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主要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原材料採購和生產配料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發生食品中違法添加行為、或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管理機制
15?加強生鮮乳的監管。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執行。
16?食品小作坊和攤點營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食品小作坊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和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生產加工場所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具有相應的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
食品攤點必須具備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製作和售貨的亭、棚、車、台,具有防雨、防曬、防塵、防蠅、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檯面以及貨架、櫥櫃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條件,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攤店,必須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誌牌。
不符合以上規定要求的生鮮乳生產銷售單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點,各監管部門要依法取締。
17?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所轄食品小作坊或攤點實行許可準入或備案管理。
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外的食品小作坊業主,必須持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小作坊加工食品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有形市場之內,面向最終消費者加工銷售食品的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對能達到基本衛生要求的食品攤點可實行“兩證一書一卡”備案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餐飲攤點加強日常監督,實施備案登記管理,規範經營活動。
食品小作坊必須在醒目位置懸掛相關許可證件等,從業人員應當與證件記載人員相符。
18?各縣(區)政府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街區,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點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第三、監管機制
19?落實檢查頻次。市、縣(區)食安委要強化日常監督檢查,每年要組織4次以上的全面集中檢查,重點督查各監管單位的責任落實情況。市級各監管部門要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全面集中檢查;縣(區)各監管部門每月要組織1次全面集中檢查,要留存檢查資料,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還要組織隨機抽查。
20?落實檢查內容。市、縣(區)各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等。
21?健全食品安全檔案。市、縣(區)各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22?落實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制度。市、縣(區)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每年要對食品生產、經營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健康體檢工作須在市、縣(區)醫院進行,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23?落實食品安全宣傳職責。各縣(區)政府、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提高人民民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依法維權、監督的能力。
第四、信息機制
24?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報送機制。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每星期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一次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星期報送一次工作信息,重要信息隨時報送;市、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名信息聯絡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工作。
25?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分析、整理、編輯各縣(區)、各部門報送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及時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報送相關信息。
26?嚴格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報送程式。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後,最初發現情況的有關單位和醫療救治單位要在半小時內向本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在調查確認後,半小時內報當地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級單位發現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同時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在半小時內將初步核實情況報食安委主任,食品安全委員會研究後要在半小時內報黨委、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各監管部門獲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調查確認後1小時內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作初次報告,食品安全委員會要據各方信息,儘快形成比較準確的意見,分頭上報信息。
縣(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事故處理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性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6日內做出總結報告。
27?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機制。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對食品安全事故等重大信息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同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諮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方便。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第一時間按程式要求上報事故信息,隨後公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和處置措施,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公布相關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28?市、縣(區)新聞媒體要定期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及時總結報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對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準確無誤、實事求是地向社會公布,並適時通報事件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同時注意做好輿情收集和分析。
第五、應急機制
29?市、縣(區)政府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事故分級標準、回響程式、不同級別的處置措施、相關部門職責、指揮機制、信息報送時限等內容,確保食品安全事故反應迅速、處置有力。
30?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置,分四級進行管理。
I級(特大):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現500人以上的健康損害症狀;
Ⅱ級(重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現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損害症狀;或在學校、幼稚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市、縣(區)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影響重大、危害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Ⅲ級(較重):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現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損害症狀;
Ⅳ級(一般):無人員死亡,一次出現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損害症狀。
發生Ⅳ級(一般)或未達到Ⅳ級事件後,由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事故處置情況要報告縣(區)政府。
發生Ⅲ級(較重)事件後,由縣(區)長全面協調相關部門負責進行處置,事故處置情況要按規定報告市政府。
發生Ⅱ級(重大)、I級(特大)事件後,由市長全面負責協調處置,事故調查和處置情況要及時上報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31?農牧、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按職責分工和管理程式立即調查核實,啟動信息報送程式,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並組織專業人員迅速進行源頭控制和原因查處,防止事態擴大。
32?醫療衛生部門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全面負責對傷亡人員的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助食安委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醫學處置措施,查清事故原因,並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保障機制
33?市、縣(區)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市、縣(區)政府的常設機構,設在市、縣(區)衛生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規劃、工作機制、應急預案等,做好食品安全監管的組織、協調、督查等日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農產品、工商、質監和衛生的副市長擔任,辦公室為正縣級建制,編制4-6人;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正科級建制,編制3-5人。加大對日常管理和執法辦案能力建設的經費投入,縣(區)每年保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經費不少於10萬元。
34?市、縣(區)政府要在2011年內至少建成一個達標認證的食品檢測檢驗機構,保證每年10萬元以上的工作經費,負責本轄區食品檢測檢驗工作。並為各監管單位每年保證5—10萬元的工作經費。
35?各縣(區)要儘快理順餐飲、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職能調整後的監管體制,在食藥監局內設定餐保化監督所,按總人口6/10萬的標準配備執法監督人員。市、縣(區)政府每年保證餐保化檢驗監督經費10萬元以上,保證工作用車需要。
第七、監督機制
36?建立食品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對食品安全方面的舉報人,一經查實,要給予資金獎勵。對實名舉報者,經查實案值1萬元以下(包括1萬元)的獎勵500元,案值在1萬元以上的獎勵1000元,獎勵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列支。對反映虛假信息的,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7?公布舉報電話。
38?充分發揮各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能。市、縣(區)各新聞媒體要開闢專門欄目,及時接受民眾舉報,及時跟蹤曝光存在的問題,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各監管單位要密切關注媒體報導、投訴、舉報留言,對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報告結果。
39?充分發揮人民民眾的監督職能。各縣(區)也要公布舉報電話,開展有獎舉報。還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食品安全志願者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實現群防群治。
第八、考核機制
40?階段性工作督導檢查。市、縣(區)政府、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目標任務,對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階段性整治工作進行不定期督促檢查。對整治工作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整治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措施不落實、效果不明顯、突出問題沒有及時解決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整治工作不落實,並造成嚴重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41?全年工作考評。市、縣(區)政府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實施細則,每半年應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年終考核結束後進行統一排名,並通報各縣(區)和相關單位。每年對考評結果進行獎罰,對考核合格的給予獎勵,對不合格的進行處罰,並在全市範圍內通報。
平涼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