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所用

“常所用”應即“常儀”或“常法”所用,是皇帝日常起居、聽朝等一般場合使用的儀服和用具。《魏志-王朗傳》:“近日車駕……違警蹕之常法。”《舊唐書-職官志》“尚輦局”條:“若常聽朝,皆去扇,左右各留其三,以備常儀。”另一說指“常所用”就是“日常使用的”、“平常使用的”,是個古漢語詞組。

“常所用”就是“日常使用的”、“平常使用的”,是個古漢語詞組。《三國志吳書十》裴松之注引《江表傳》:“權(指孫權)把其(指周泰)臂,因流涕交連,字之曰:‘卿為孤兄弟戰如熊虎,不惜軀命,被創數十,膚如刻畫,孤亦何心,不待卿以骨肉之恩,委卿以兵馬之重乎?......’即敕以己常所用御幘青縑蓋賜之。”《江表傳》已軼,為西晉人虞溥所著,離曹操年代不遠。跨越東晉至南北朝期間,離曹操去世僅150多年後出生的裴松之以《江表傳》所記載的同一件事來印證《三國志吳書十》關於周泰的事跡。“即敕以己常所用御幘青縑蓋賜之”是孫權為感謝和嘉勉周泰而下令將自己日常所用的御用頭巾和青色絹制傘蓋賞賜給他,以示親密。此用法與曹操高陵出土石牌、石枕所載銘文“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等一致。再如東晉王隱《晉書·朱伺傳》:“朱伺拒曾賊於河南,常所用弓,忽禁不發。”南朝沈約《宋書·蕭思話傳》:“蕭思話初在青州,常所用銅斗,覆在藥廚下。”可見“常所用”一詞的使用在當時是很正常的。再早一點的如戰國末年《呂氏春秋·貴直論第三·壅塞 》:“齊宣王好射,說(悅)人之謂己能用強弓也。其嘗(常)所用不過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試引之,中關而止。皆曰:‘此不下九石,非王其孰能用是?’宣王之情,所用不過三石,而終身自以為用九石,豈不悲哉!”說的是齊宣王日常使用的弓其硬度不過三石(dan去聲),底下人為取悅於他而騙他有九石。後代輯錄古書編輯而成的一些書如宋太宗太平興國年間的《太平廣記》卷三百六十《蕭思話》:“蕭思話在青州,常所用銅升覆在藥廚下。”宋代方岳《秋崖集》卷二十五《與程提乾》:“乃聞常所用漆匠,則祈門人。”宋代鄒浩《道鄉集》巻三十九《故觀文殿大學士蘇公行狀》:“明日稍就枕,即屏左右,卻藥餌,召常所用醫二,親謝遣之。”宋代馬純《陶朱新錄》:“遂以常所用消化藥餌四五粒輒利者與之。”宋代祝穆《古今事文類聚別集》卷二十八《知入玉堂》:“元佑六年,梁公在翰苑。一夕,宣召甚急,將行而常所用硯誤墜地碎,倉卒取他硯以行。”明代梅鼎祚裒輯歷代名僧及諸家之文於崇禎辛未年間編撰而成的《釋文紀》卷七《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今所出比丘尼大戒本,此寺常所用者也。”等等都可佐證。 從文言文語法角度考慮,“常所用”是毫無問題的。“常”就是平常、日常。“所”是一種特別的指示代詞,通常用在及物動詞前面組成一個名詞性詞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字指代的一般是行為的對象。“所用”就是“用的”,“所說”就是“說的”,“所愛”就是“愛的”,不一而足。已故呂淑湘先生所著《文言虛字》、王力先生《古代漢語》上冊第一分冊均有詳細論述。如果以為此詞組用法不合古人語言習慣,並據此懷疑曹操墓出土文物的真實性,則不免貽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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