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常成員函式含義是通過該函式只能讀取同一類中的數據成員的值,而不能修改它。
如某書:
1.常成員函式不能更新對象的數據成員
2.當一個對象被聲明為常對象,則不能通過該對象調用該類中的非const成員函式
案例
比如一個模板類
template <class T>
class Array
{
public:
Array(int sz = 50);
....
int ListSize() const;
private:
T *alist;
int size;
};
const 成員函式
一些成員函式改變對象,一些成員函式不改變對象。
例如:
int Point::GetY()
{
return yVal;
}
這個函式被調用時,不改變Point對象,而下面的函式改變Point對象:
void Point:: SetPt (int x, int y)
{
xVal=x;
yVal=y;
}
為了使成員函式的意義更加清楚,我們可在 不改變對象的成員函式的函式原型中加上 const 說明:
例10-15
class Point
{
public:
int GetX() const; //聲明常成員函式
int GetY() const;
void SetPt (int, int);
void OffsetPt (int, int);
private:
int xVal, yVal;
};
const 成員函式應該在函式原型說明和函式定義中都增加const 限定:
例10-16
int Point::GetY() const //定義常成員函式
{
return yVal;
}
class Set {
public:
Set (void){ card = 0; }
bool Member(const int) const;
void AddElem(const int);
//...
};
bool Set::Member (const int elem) const
{
//...
}
非常量成員函式不能被常量成員對象調用,因為它可能企圖修改常量的數據成員:
const Set s;
s.AddElem(10); // 非法: AddElem不是常量成員函式
s.Member(10); // 正確
但構造函式和析構函式對這個規則例外,它們從不定義為常量成員,但可被常量對象調用(被自動調用)。它們也能給常量的數據成員賦值,除非數據成員本身是常量。
為什麼需要const 成員函式?
我們定義的類的成員函式中,常常有一些成員函式不改變類的數據成員,也就是說,這些函式是"唯讀"函式,而有一些函式要修改類數據成員的值。如果把不改變數據成員的函式都加上const關鍵字進行標識,顯然,可提高程式的可讀性。其實,它還能提高程式的可靠性,已定義成const的成員函式,一旦企圖修改數據成員的值,則編譯器按錯誤處理。
const 成員函式和const 對象
實際上,const成員函式還有另外一項作用,即常量對象相關。對於內置的數據類型,我們可以定義它們的常量,用戶自定義的類也一樣,可以定義它們的常量對象。例如,定義一個整型常量的方法為:
const int i=1 ;
同樣,也可以定義常量對象,假定有一個類classA,定義該類的常量對象的方法為:
const classA a(2);
這裡,a是類classA的一個const對象,"2"傳給它的構造函式參數。const對象的數據成員在對象生存期內不能改變。但是,如何保證該類的數據成員不被改變呢?
為了確保const對象的數據成員不會被改變,在C++中, const 對象只能調用const 成員函式。如果一個成員函式實際上沒有對數據成員作任何形式的修改,但是它沒有被const關鍵字限定的,也不能被常量對象調用。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
例10-17
class C
{
int X;
public:
int GetX()
{
return X;
}
void SetX(int X)
{
this->X = X;
}
};
void main()
{
const C constC;
cout<<constC.GetX();
}
如果我們編譯上面的程式代碼,編譯器會出現錯誤提示:constC是個常量對象,它只能調用const成員函式。雖然GetX( )函式實際上並沒有改變數據成員X,由於沒有const關鍵字限定,所以仍舊不能被constC對象調用。如果我們將上述加粗的代碼:
int GetX()
改寫成:
int GetX()const
再重新編譯,就沒有問題了。
const 成員函式的使用
const成員函式表示該成員函式只能讀類數據成員,而不能修改類成員數據。定義const成員函式時,把const關鍵字放在函式的參數表和函式體之間。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不將const放在函式聲明前呢?因為這樣做意味著函式的返回值是常量,意義完全不同。下面是定義const成員函式的一個實 例:
class X
{
int i;
public:
int f() const;
};
關鍵字const必須用同樣的方式重複出現在函式實現里,否則編譯器會把它看成一個不同的函式:
int X::f() const //注意定義的形式
{
return i;
}
如果f( )試圖用任何方式改變i或調用另一個非const成員函式,編譯器將給出錯誤信息。任何不修改成員數據的函式都應該聲明為const函式,這樣有助於提高程式的可讀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