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成員函式

常成員函式

常成員函式是指由const修飾符修飾的成員函式,在常成員函式中不得修改類中的任何數據成員的值。

定義

常成員函式含義是通過該函式只能讀取同一類中的數據成員的值,而不能修改它。

如某書:

1.常成員函式不能更新對象的數據成員

2.當一個對象被聲明為常對象,則不能通過該對象調用該類中的非const成員函式

案例

比如一個模板類

template <class T>

class Array

{

public:

Array(int sz = 50);

....

int ListSize() const;

private:

T *alist;

int size;

};

const 成員函式

一些成員函式改變對象,一些成員函式不改變對象。

例如:

int Point::GetY()

{

return yVal;

}

這個函式被調用時,不改變Point對象,而下面的函式改變Point對象:

void Point:: SetPt (int x, int y)

{

xVal=x;

yVal=y;

}

為了使成員函式的意義更加清楚,我們可在 不改變對象的成員函式的函式原型中加上 const 說明

例10-15

class Point

{

public:

int GetX() const; //聲明常成員函式

int GetY() const;

void SetPt (int, int);

void OffsetPt (int, int);

private:

int xVal, yVal;

};

const 成員函式應該在函式原型說明和函式定義中都增加const 限定

例10-16

int Point::GetY() const //定義常成員函式

{

return yVal;

}

class Set {

public:

Set (void){ card = 0; }

bool Member(const int) const;

void AddElem(const int);

//...

};

bool Set::Member (const int elem) const

{

//...

}

非常量成員函式不能被常量成員對象調用,因為它可能企圖修改常量的數據成員:

const Set s;

s.AddElem(10); // 非法: AddElem不是常量成員函式

s.Member(10); // 正確

但構造函式和析構函式對這個規則例外,它們從不定義為常量成員,但可被常量對象調用(被自動調用)。它們也能給常量的數據成員賦值,除非數據成員本身是常量。

為什麼需要const 成員函式

我們定義的類的成員函式中,常常有一些成員函式不改變類的數據成員,也就是說,這些函式是"唯讀"函式,而有一些函式要修改類數據成員的值。如果把不改變數據成員的函式都加上const關鍵字進行標識,顯然,可提高程式的可讀性。其實,它還能提高程式的可靠性,已定義成const的成員函式,一旦企圖修改數據成員的值,則編譯器按錯誤處理。

const 成員函式和const 對象

實際上,const成員函式還有另外一項作用,即常量對象相關。對於內置的數據類型,我們可以定義它們的常量,用戶自定義的類也一樣,可以定義它們的常量對象。例如,定義一個整型常量的方法為:

const int i=1 ;

同樣,也可以定義常量對象,假定有一個類classA,定義該類的常量對象的方法為:

const classA a(2);

這裡,a是類classA的一個const對象,"2"傳給它的構造函式參數。const對象的數據成員在對象生存期內不能改變。但是,如何保證該類的數據成員不被改變呢?

為了確保const對象的數據成員不會被改變,在C++中, const 對象只能調用const 成員函式。如果一個成員函式實際上沒有對數據成員作任何形式的修改,但是它沒有被const關鍵字限定的,也不能被常量對象調用。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

例10-17

class C

{

int X;

public:

int GetX()

{

return X;

}

void SetX(int X)

{

this->X = X;

}

};

void main()

{

const C constC;

cout<<constC.GetX();

}

如果我們編譯上面的程式代碼,編譯器會出現錯誤提示:constC是個常量對象,它只能調用const成員函式。雖然GetX( )函式實際上並沒有改變數據成員X,由於沒有const關鍵字限定,所以仍舊不能被constC對象調用。如果我們將上述加粗的代碼:

int GetX()

改寫成:

int GetX()const

常成員函式 常成員函式

再重新編譯,就沒有問題了。

const 成員函式的使用

const成員函式表示該成員函式只能讀類數據成員,而不能修改類成員數據。定義const成員函式時,把const關鍵字放在函式的參數表和函式體之間。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不將const放在函式聲明前呢?因為這樣做意味著函式的返回值是常量,意義完全不同。下面是定義const成員函式的一個實 例:

class X

{

int i;

public:

int f() const;

};

關鍵字const必須用同樣的方式重複出現在函式實現里,否則編譯器會把它看成一個不同的函式:

int X::f() const //注意定義的形式

{

return i;

}

如果f( )試圖用任何方式改變i或調用另一個非const成員函式,編譯器將給出錯誤信息。任何不修改成員數據的函式都應該聲明為const函式,這樣有助於提高程式的可讀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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