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常州市新北區農業局職責調整將區農林局、區畜牧獸醫局的職責,整體劃入區農業局,掛區水利局、區農業機械管理局、區農業資源開發局牌子,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不再保留區農林局、區畜牧獸醫局。
二、常州市新北區農業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及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科技興農、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化的發展戰略,努力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加快實現農村和農業現代化。
(二)研究制訂全區農副業經濟(包括糧食、油料、林果、蔬菜、園藝等種植業,畜牧、家禽、水產等養殖業及加工龍頭企業),水利農機(包括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節水灌溉、防汛防洪、農業機械化)以及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業資源的規劃、開發、管理。
(三)研究制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制訂貫徹落實上級政策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四)堅持科技興農發展戰略,負責對全區種植業、養殖業、加工龍頭企業的技術培訓和指導,良種的引進、培育、新型農業機械的套用和推廣。
(五)實行農副業的標準化生產,按國際、國內有關規則組織生產和管理,並按產業技術標準進行,對種籽、種苗、農藥、化肥、飼料等質量進行監測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名優產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生產指導和申報。
(六)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負責對全區動物防疫、檢疫,依法履行畜牧獸醫行政職責;承擔漁政、漁業、漁港等監督管理,參與查處較大漁業糾紛和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七)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節約用水和《取水許可證》制度。收繳水資源費,負責全區水利建設、河道整治、泵站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對工程組織實施、監督和驗收。承擔全區防汛日常工作,保護和管理長江大堤等防汛設施,改善水環境和水土保持工作。實行節水灌溉,加強為農服務。
(八)加快實現農業機械化,承擔全區農業機械特別是新型農機的推廣和套用,作業的調度,負責對全區拖拉機手的培訓和拖拉機驗審。
(九)負責指導全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組建各種專業協會,並開展活動,穩定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搞好土地流轉,加強農村各業承包契約管理,負責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實行村務公開,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減輕農民負擔和對涉農收費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指導和加強所屬基層站所的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區黨工委、區管委會、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常州市新北區農業局設5個內設 機構。(一)綜合處
負責局內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本局傳達收發、文書檔案、文印、印章的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協調、組織安排、接待服務等工作;負責局內綜合性工作計畫、總結、檔案及規章制度等文稿的起草及以局名義下發檔案的核稿審定;聯絡及協調本局各處室工作;做好信訪的接待、調查和結報工作;負責向區黨政辦公室和上級部門報送信息;負責本局大事記;負責用車管理、接待、財務、安全保衛、人員考勤等後勤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農林處
負責糧食、油料、林果、蔬菜、園藝、龍頭企業等種植業的發展規劃、生產技術的培訓、指導、推廣,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強種籽、農藥、有關肥料的調運和管理,發展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開展有關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及驗收,種植業加工業的產業化經營,宣傳種植業的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區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建設。負責全區農村綠化及林區的防火工作。
(三)水利農機處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水利法律法規,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組織制訂全區水利發展建設、河道整治、防洪防汛規劃並組織實施驗收。加強水資源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保護、實施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負責和指導全區河道、江堤及水利、防洪設施的管理保護、水環境整治。協調地區間水事糾紛,查處重大水事案件。實行節水灌溉、切實為農服務,組織實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水土保護工作。承擔全區防汛防旱日常工作。承擔全區農業機械特別是新型農機的推廣套用,指導和管理全區水利農機隊伍建設。
(四)農經處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黨的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農村工作重大問題供領導決策,參與和協調農村工作,負責指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扶持經濟薄弱村工作,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搞好農村集體經濟責任制完善、承包契約管理,年終分配和統計,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農村現代化的試驗示範,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綠色食品、名優農產品的確認。加強農村基層財會隊伍建設。
(五)畜牧水產處
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畜牧獸醫行政職責;編制全區畜牧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對動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畜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水產漁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編制全區水產漁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漁政、漁業、漁港等監督管理,參與查處較大漁業糾紛和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指導全區畜牧、漁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