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是常州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建設、裝飾工程、造價諮詢、工程監理、工程監督、勘察設計、建材產品、建築科學研究及建築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與建築行業相關的組織、熱心建築事業發展並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和管理人員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組織。是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堅持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模式,加快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培育扶持企業做大做強。搞好雙向服務,規範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訴求,增強服務能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發展我市建築業作出積極貢獻。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住所設在江蘇省常州市北直街2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ANG ZHOU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CZCIA。
第二條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是常州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建設、裝飾工程、造價諮詢、工程監理、工程監督、勘察設計、建材產品、建築科學研究及建築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與建築行業相關的組織、熱心建築事業發展並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和管理人員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組織。是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的宗旨:堅持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模式,加快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培育扶持企業做大做強。搞好雙向服務,規範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訴求,增強服務能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發展我市建築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住所設在江蘇省常州市北直街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參與研究探討建築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管理等政策性建議;
(二)開展行業發展和市場情況調查,反映行業會員需求,參與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參與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完善行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企業面向市場,深化改革發展,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組合模式,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扶持企業做大做強,發展壯大常州建築行業;
(四)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拓展培訓範圍和內容,積極推廣和運用建築新技術,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提高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五)加強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和約束機制,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標準,大力推動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我市建築市場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六) 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運用法律等手段,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和技術進步。組織信息交流,收集行業有關政策法規、科技信息、市場信息,辦好《常州建築》會刊、常州市建築行業協會網站。為行業會員企業提供所需相關刊物和資料等信息服務;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交易會、展示會等事項,組織並協同開展“金龍杯”、優秀企業、優秀建造師等有關行業性評優評獎評先相關事宜,推薦或表彰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九) 加強協會自身建設,主動與相關部門、協會的聯繫協作,建立相互間的新型工作關係,對轄市(區)建築業協會進行業內工作交流指導;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凡在常州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市政建設、造價諮詢、工程監理、工程監督、勘察設計和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凡在常州市境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行業相關的協會,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熱心建築事業發展並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和管理人員,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通過協會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有關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由於兼顧各專業協會的加入,可適當擴大比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可從理事單位或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人選中提名,經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專業協會和轄市、區協會負責人、較大規模且誠信度好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應年富力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考慮部分老同志,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八周歲,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九)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或超過任職年齡。因特殊情況或超過任職年齡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選舉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或另有其他特殊原因;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的行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代行其職責。會長辦公會職權:
(一)審議秘書處重大事項提案;
(二)審議秘書處提出的部門設置議案;
(三)審議新會員入會和會員除名的議案;
(四)審議協會有關領導人選議案;
(五)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六)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會長辦公會不定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編輯協會會刊、簡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分支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組織委託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本會應在每—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和常州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並在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報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並報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常州市民政局。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常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