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03年1月13日設立,為直屬常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獨立的正處級事業單位。

中心簡介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03年1月13日設立,為直屬常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獨立的正處級事業單位。下轄武進、金壇、溧陽3個分中心,市區、新北區2個營業部和6個管理處室。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個人貸款,並負責記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推進住房保障、發展住房金融、促進住房小康”為宗旨,以“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保證住房公積金安全完整、促進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為方針,以“一流管理、一流服務、一流素質、一流績效”作為管理目標,已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90億元,向6.7萬名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88億元,為全市提供廉租住房資金1.24億元。並在江蘇省率先推出了“一門式、一條龍、一站式”的集中提取模式以及綜合櫃員制,方便和服務了職工;在江蘇省率先實施了住房公積金逐月提取還貸,減輕了職工還貸壓力;在全國住房公積金中第一個引進了ISO900質量認證體系,加強了住房公積金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管理。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為常州市級文明單位(標兵),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優秀單位,3個分中心均為江蘇省優秀分中心。貸款管理、財務管理、國債管理、檔案管理榮獲全省優秀示範獎。

中心職責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對受委託銀行進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和指導;

(八)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中心榮譽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為常州市級文明單位(標兵),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優秀單位,3個分中心均為江蘇省優秀分中心。貸款管理、財務管理、國債管理、檔案管理榮獲全省優秀示範獎。

領導分工

薛建剛 黨組書記、主任

全面負責黨政工作及管理授權,兼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政策法規,武進、金壇、溧陽分中心,計畫財務處。

魏平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負責黨務日常工作和綜合性工作。分管辦公室,協管政策法規、行風建設、年度考核。

錢同春 副主任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計算機套用等制度建設及管理,並組織實施。分管歸集管理處、信息管理處。

陳慧副主任

負責貸款管理及制度建設,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個貸等營運層的視窗服務、業務協調和日常管理。分管貸款管理處、天寧辦事處、新北辦事處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1、負責處理日常政務、黨務和事務的具體事宜,檢查、督辦、協調各管理處室的工作展開,承辦和處理市中心領導直接交辦的有關工作。

2、負責落實執行市中心主任室對基層部門人、財、物資源配置和調整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和服務。

3、負責起草、審核和列印工作文稿、檔案、總結、報告和有關會議材料,統一紮口管理內外部門的來文、收文和發文,按相關級別及時傳閱和督辦。

4、負責市中心重要活動和會議的組織安排、業務宣傳、新聞報導、政務信息、工作調研、公務接待、信訪受理和回復。

5、負責政務、黨務和業務的檔案資料檔案管理,按檔案管理規範標準,對各管理處室、基層部門和檔案室做好檔案資料的歸檔、立卷、保管、保密和借閱工作。

6、負責組織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人員調配和考察,以及安全保衛工作。

7、負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集中採購、物業管理、車輛調度和後勤保障服務。

8、協助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訓教育工作和增人擴面工作。

(二)會計核算處

1、負責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決算和管理經費預、決算以及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2、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經費的會計核算和監督及銀行帳戶的使用和管理。

3、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及相關會計制度,擬訂住房公積金業務和管理經費的會計核算流程,制訂會計核算和監督等內部操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有效監督。

4、具體負責辦理資金調度,國債投資等資金劃轉及帳務處理,並從財務角度,做好資金營運情況分析,提出相應工作建議。

5、負責中心內部和歸集單位相關人員的會計業務培訓、指導、督促工作。

6、根據市中心領導審定的各項工資性、獎勵性和營運性費用,對本部和基層具體辦理核實、發放、繳交、報帳等工作。

7、協同綜合處做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對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和核對歸集單位、受託銀行、基層單位、歸集處、計信處、科技處等部門有關收支結算、會計核算、帳戶管理方面的具體問題,確保單位、銀行、中心的帳帳、帳表、帳實相符。

8、負責市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配合或參與增人擴面工作及有關新品業務的研究論證和組織實施。處理和協調市財政、稅務等綜合部門相關的財務會計事宜。處理好市中心內部業務與財務的有效銜接。

(三)科技信息處

1、負責計算機系統建設的規劃設計、開發套用和維護管理工作,滿足決策監管層、職能管理層和櫃面運作層在發展過程中的工作需求。

2、負責信息傳導體系在日常運轉過程中的平台提升、軟體開發、版本升級、硬體更新、網路安全工作。

3、負責網路維護,確保內部區域網路和外部DDN線路的暢通及安全運行。

4、負責資料庫的數據列印傳遞、維護管理、網路許可權的設定,數據的轉接和日常備份工作,確保數據信息資源的完整性、共享性、許可權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5、負責住房公積金網站的軟體開發、硬體維護、信息蒐集、內容充實和網頁製作等工作。

6、負責市中心、分中心,各部辦網路系統線路,設備、軟體及微機的安裝、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受託銀行的網路安全暢通運行。

7、協同計信處做好統計報表的生成,協同會計、計信、歸集等處室做好客戶信息更正的有關事項。處理和指導受託銀行、基層部門、管理處室在計算機網路運行和操作中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8、負責市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配合和參與增人擴面工作及新品業務的研究論證,為新品的推廣實施提供計算機運作平台。論證,為新品的推廣實施提供計算機運作平台。

(四)計畫信貸處

1、負責匯總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季度和年度綜合計畫、歸集計畫、個貸計畫、購買國債計畫。使綜合計畫與單項計畫、資金總量與項目結構的綜合平衡,並將批准後的計畫指標分解下達、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並根據計畫執行進度進行適時調節。

2、負責統計制度的制訂和管理,統計數據的匯總和報表編制,與科技信息處協調,準、快、好編報全市及分部門的日報、月報、季報、年報。綜合全省同業和本市統計部門數據信息,按月進行統計分析,按季、年進行計畫執行綜合分析。

3、負責編制市中心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專題調研,反映重點情況。

4、負責個人貸款政策及業務流程、操作程式的制訂、培訓、管理和組織實施。對逾期貸款戶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催收工作,並做好業務管理和考核。對基層部門上報的個貸特殊問題和超許可權問題進行審核或審批。扎口管理並參與逾期貸款清償中的資產處理,做到依法合規、手續嚴密。

5、負責對開發公司期房房源的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主任批准,落實擔保手續,簽訂契約,收取保證金後統一錄入帳戶系統,製作台帳做好記錄。嚴格貸後管理,對超過契約的行為採取停貸或追加保證金等措施,並通知辦事處執行。項目結束後核實情況,辦理保證金退還批准手續,並通知辦事處出具退還保證金憑證,通知科技處撤銷信息。

6、負責與受託銀行及擔保或保險機構有關貸款業務中政策性、制度性、合規性問題的聯繫、銜接、協調、指導、培訓等工作,及時溝通縱橫向信息。處理基層部門上報的客戶投訴事項,查實取證及時回復。

7、負責國債購買計畫安排、品種設定,會同會計部門具體操作,並做好台帳登錄和收益分析。

8、負責市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配合或參與增人擴面工作及有關業務創新等關聯性項目的研究和組織實施。做好對基層部門計畫和信貸工作的業務指導、檢查、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歸集管理處

1、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封存、託管、轉移等業務的政策擬訂、宣傳培訓、組織執行、協調處理和扎口管理。

2、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增人、催建催繳的統一管理和組織落實,組織、發動受託銀行、社會力量和中心員工發揮各自優勢,開展擴面增人和催建催繳,確保計畫指標的完成。

3、負責基數和比例調整的前期測算、方案擬訂、檔案起草、外部協調以及檔案頒布後組織單位和銀行培訓、指導、數據調整等貫徹實施工作。對緩調、緩繳、封存、轉移、降比的單位,基層部門上報後,按政策規定審核或審定。

4、負責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的扎口管理,代表市中心行使儲存卡的管理主體職責,做好總體策劃,協調套用軟體開發、設備配置及組織實施,對儲存卡掛失、補發、並卡、銷卡等制訂和完善政策制度、操作流程和日常檢查。

5、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計畫測算、分解、考核、動態監測;制訂操作流程、工作制度、統計分析;對本專業條線進行檢查、輔導、培訓、評價等專業管理。

6、負責與受託銀行有關歸集提取類業務中涉及到政策性、制度性、合規性問題的協調、銜接、處理、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7、負責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案件查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處理基層部門上報的重大投訴事項,重大問題深入單位調查了解和取證。

8、負責與市社保、工商、統計、稅務等綜合部門的聯繫,調查統計全市應建住房公積金九大類單位的單位數、職工數、工資總額、已建數、未建數、匯繳數、欠繳數等總量與結構狀況,建立統計台帳和報表。

9、負責市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配合或參與有關創新項目的研究與組織實施。

(六)稽核審計處

1、負責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實施、修訂完善、貫標執行、過程監督和日常管理,參與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的討論、修改、初審、上報並扎口管理。

2、負責稽核住房公積金業務各項政策法規、業務流程、櫃面操作、許可權執行、三級審批的合規性執行情況,負責市中心法人對基層部門“授權書”的起草以及下達後的實施情況檢查。

3、負責對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經費使用及其相關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

4、負責中層幹部離任審計及市中心或上級部門要求的特定審計。對各處室和基層部門進行內控管理評價、目標責任和績效考核,擬訂並組織實施獎勵考核分配辦法,檢查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類舉報或重大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5、參與市中心與受託銀行、擔保保險機構、外協單位等對外業務活動中有關契約、協定的擬訂和審核工作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協助行政執法處室在案件查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中相關法律事務的研究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行政執法活動,參與和監督逾期貸款清償過程中的資產處置事宜。

6、負責政策法規扎口管理和宣傳輔導工作,與市對口部門聯繫、協調、銜接。配合或參與增人擴面工作,負責市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構建和築牢立體內控體系,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七)營業部(辦事處)

1、貫徹落實市中心確定的工作計畫、目標、任務和階段性重點工作,按要求做好常規性和專項性工作報告及工作總結,準確、及時、真實地完成市中心規定的各項報表。

2、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單位開戶、繳存、變更、轉移和註銷登記;前台流水帳錄入和單位帳戶日常管理;住房公積金封存、託管、轉移業務;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的密碼修改、信息列印、諮詢、掛失、補發、並卡、銷卡業務;個人住房貸款及還貸業務。

3、做好本部門的內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各種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和素質;維護營業場所的工作秩序;做好崗位業務工作量和質量效能的統計及初始考核、員工考勤和崗位微調;負責各種印信、資料、憑證的保管保密;負責各種辦公設施和電腦設備的日常維護等。

4、認真執行《員工服務管理辦法》和《員工服務標準》,加強視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工作作風。

5、按要求做好各類業務資料的整理、交接和歸檔工作,配合市中心職能處室做好與受託銀行、擔保公司有關的協調工作,主動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和信息。

6、加強住房公積金各項方針政策、制度和業務品種等的宣傳,做好諮詢服務,受理辦事職工和民眾的投訴。

7、配合或參與增人擴面工作及有關新品業務的研究和實施。

8、負責市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八)分中心

1、編制、執行、完成分中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計畫;

2、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

3、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及封存;

4、受理、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申請,負責貸款審核、貸後管理及貸款明細帳的核算;

5、做好住房公積金增人擴面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管理、催建催繳以及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申報等工作;

6、負責受理、審核單位住房公積金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的申請;

7、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的調整工作;

8、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對帳和查詢,負責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的發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9、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的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內部核算,對管理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進行會計業務處理和成本核算;

10、按照市管理中心的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對外經濟事項的處理許可權,開展內部、外部相應的經濟活動;

11、提供住房公積金政策諮詢,並負責來信來訪及民眾投訴的處理工作;

12、負責本部門質量管理體系中各項內容的貫徹執行;

13、承辦市管理中心授權的其他事項。

執法流程

一、催告

對職工投訴、舉報或其他部門傳遞的信息進行初步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對未建或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以電話聯繫、發函或上門走訪等形式要求單位整改。

二、立案

對經中心催告仍不整改的單位,中心根據具體情況,在催告後三十日內立案處理。

三、責令限期整改

經調查取證,對單位違規情況屬實的,責令單位在十個工作日內整改違規行為。

四、作出處罰決定

對限期內沒有按規定整改的單位,中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聽證

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中心在3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規定舉行聽證。

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心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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