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工程展翅計畫

(一)募集捐款,建立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 第十七條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為受助提供助學金,用於補助受助生的學費。 第二十五條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對受助生實施動態跟蹤管理。

項目簡介

全面實施“兩免一補”政策和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後,農村孩子義務教育上學難和上大學難的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但農村孩子上高中難和義務教育後不再上學的問題又突現在人們的眼前。據了解,我省2006年國中畢業學生人數142萬人,高中階段入學率為61%,2006年有55萬國中生不能繼續讀書。目前,我省18-30歲年齡段、國中及以下學歷的青少年還有800萬人左右,當中有小部分考上高中因家庭貧困無法繳納學費、被迫出來打工的青年。這些青年學歷不高又無專業技能,只能從事粗重或者簡單的工作,如建築工人、酒樓服務員等工作。有的因找不到工作而成為問題青年。這些剛進入社會的農村青年很希望接受再教育,掌握技能和就業。因此,希望工程決定重點關注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後不能再繼續讀書的、農村困難家庭的小青年,推出希望工程“展翅計畫”,發動社會捐款資助農村家庭困難高中生和農村青年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展翅計畫”的目標

面向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業後的農村青年,資助他們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掌握專業知識和勞動技能並順利就業,成為有技術、有能力的新型勞動者。

“展翅計畫”的資助類型和標準

資助3年制職業教育的學生。資助標準為每名受助生3300元(含300元廣東青基會行政管理成本)。分二次資助:第一次在第一學年開學時發1500元,第二次在第二學年開學時發放1500元。學費不足部分通過學校減免和勤工儉學等方式解決。

“展翅計畫”的資助方式

可採用“一助一”的結對方式,即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捐款資助1名學生;也可以捐款資助一個班的學生,每班30~50人不等。這個班可以捐方的名字命名為“XX希望班”。

“展翅計畫”的實施程式

1、捐款到位後,廣東青基會、地市團委和國家、省級重點扶持的職業教育學校協商,開設社會需求量大、發展前景好、就業率高的專業,並要求承辦希望工程“展翅計畫”的學校承諾為希望工程受助生減免20%學費並提供優質教育資源和就業機會,為受助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和發展環境,並保證畢業生就業率達100%。同時還要為已畢業生提供“召回”服務,即把不適應工作崗位的受助生召回到學校免費進行再培訓,並重新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2、根據捐贈方的資金確定希望工程“展翅計畫”班招生計畫,包括招生時間、人數、專業、學生分配(分布)等,並由市團委與學校嚴格按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計畫實施管理規則的要求進行招生。
3、學生最後確定由省青基會,市團委、捐贈方等三方商討共同確定。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實施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目標是,面向農村貧困家庭學生,在他們完成基礎教育階段學業後,資助他們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掌握專業知識和勞動技能並順利就業,成為有知識、有技能的新型勞動者。
第二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募集捐款,建立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
(二)動員社會捐贈實訓設備、實訓材料、教師課時、實習崗位、就業崗位等;
(三)為農村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助學金,幫助他們完成中等職業教育並順利就業。推動建立社會捐助、政府資助、學校減免學費、學生先上學後交費的綜合資助模式;
(四)組織受助學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倡導社會與受助學生的互動互助,促進受助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根據希望工程“合法、誠信、公開、高效”的原則,為規範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基金管理和資助服務,特制定本規則。
第四條廣東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廣東青基會”)是希望工程服務商標權在廣東的授權使用人。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是希望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名義開展的籌款和資助服務活動,適用於本規則和希望工程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廣東青基會和經廣東青基會授權許可使用希望工程商標,進行希望工程籌款、基金管理和資助服務活動的機構。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六條 基金的設立和募集
(一)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面向社會募集捐款,設立“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
(二) 募捐須堅持合法、自願的原則;
(三) 接受捐款須履行捐贈手續,開具捐款專用收據;
(四) 接受捐款可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定。如捐贈人無故不履行協定,須依法維護權益;
(五) 對捐款數額較大,有長期捐助意願的捐贈人,可在“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下設立以捐贈人指定名稱命名的專項基金;
(六) 捐贈人如以義賣、義演等方式面向社會為“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籌款,須經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授權。
第七條 基金的管理
(一) 廣東青基會對全省“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統一規則,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 “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專款專用;
(三) “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助學基金”須立專賬,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廣東青基會有關希望工程財務管理的規定進行規範化管理;
(四)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統一執行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捐款總額中的10%作為服務、籌資和管理成本的制度。
第三章 項目實施學校的選定
第八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資助受助生在被選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並將這些學校統一命名為“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實施學校”(簡稱“實施學校”)。
第九條 實施學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國家級和省級教育部門評定的重點中等職業學校;
(二) 熱心公益事業,為希望工程受助生提供優質教育資源和就業機會,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和發展環境。實施學校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 安排受助生在本校與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就業前景好的相關專業學習,確保受助生的就業率達到100%;
② 為受助生減免20%的學費;
③ 對受助生在希望工程資助、政府資助、學校減免後的學費不足部分實行先學習後收費;
④ 優先安排受助生參加勤工儉學、半工半讀,採取積極措施使受助生儘早獲得收入,實現在校學習期間生活費自理;
⑤ 保證受助生公益課的教學和課時;
⑥ 為已經畢業的受助生提供“召回制”服務,把對不適應工作崗位的受助生召回到學校,免費進行再培訓,並重新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⑦ 優先安排受助生享受政府資助。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團委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在本市選擇並確定實施學校,與實施學校簽訂協定,報廣東青基會備案。
第四章受助生的條件和產生程式
第十一條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採取“希望工程班”集中資助模式,集中招生,集中資助,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受助生的條件:
(一) 農村貧困家庭學生;
(二)父母均為農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人均純收入;
(三)國中以上學歷,品學優良;
(四)達到實施學校的招生錄取標準。
第十三條受助生的產生程式
(一)廣東青基會根據本省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年度資助安排,與實施學校和捐贈方協商確定招生計畫,向市、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下達招生指標;
(二)各市、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向適齡學生公布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受助生的申請條件和名額,接受學生申請和報名;
(三)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統一格式的《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資助申請表》(簡稱《申請表》);
(四)《申請表》須由學生家庭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以證明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屬實,學生原就讀的國中學校須在《申請表》中為學生做品行鑑定;
(五)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須對申請人進行家訪抽查,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其原就讀的學校或所在行政村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低於3個工作日,公示文中須公布廣東青基會和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的監督電話;
(六)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在《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後,將合格學生的《申請表》報市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審定;
(七)市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審核後匯總為《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希望班資助名單確認表》(簡稱《確認表》),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申請表》報廣東青基會;
(八)廣東青基會以《確認表》作為依據,從《申請表》中抽取20%進行抽查終審,如通過終審,依據《確認表》將學生資料錄入“希望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如不通過,則全部退回市希望工程實施機構重新審核,重複以上步驟。
第十四條 受助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本規則申請助學金,真實提供個人、家庭及其它相關信息;
(二)享受希望工程的資助服務;
(三)遵紀守法,勤奮學習,誠實守信,積極進取,勤儉自立;
(四)通過書信等方式,向捐贈人匯報接收助學金、學習和生活情況;
(五)參加希望工程的志願服務活動;
(六)配合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組織的調查、採訪和評估;
(七)如有意見、建議、問題,向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反映;
(八)就業後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向希望工程捐款,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第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終止資助或退回助學金:
(一)受法紀、校紀處分;
(二)申請資助時弄虛作假。
資助終止由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或實施學校提出,由廣東青基會和捐贈方決定。對弄虛作假者,須責成其退回助學金。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在檢查工作中一經發現應終止資助者,可立即做出終止決定,並通知市、縣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實施學校終止資助。
第十六條 受助生因休學、轉學、退學或因第十五條規定被終止資助,需由實施學校推薦更換學生,原則上更換學生應為同專業同年級,並由實施學校填寫統一格式的《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受助學生變更表》上報縣、市希望工程實施機構,審核通過後報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更改存檔資料。
第五章 資助方式、標準及助學金的發放
第十七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為受助提供助學金,用於補助受助生的學費。
第十八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捐助標準為:捐款3300元,資助一名職業學校學生完成職業教育階段學業;根據《廣東省希望工程實施管理細則》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捐助款中的10%(即300元)將作為廣東青基會的行政管理成本。
第十九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資助採用捐贈人與受助人“一助一”的結對方式。結對工作完成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向捐款人和受助生髮放統一格式的《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結對資助卡》(簡稱《結對資助卡》)
第二十條 助學金由廣東青基會通過實施學校分兩次向受助生髮放,第一次發放資助金額的二分之一,第二次發放資助金額的二分之一,發放時間根據受助生的專業和學制,由希望工程與實施學校協商確定。
受助生名單報廣東青基會審核後,廣東青基會在開學前10個工作日內,將助學金劃撥到實施學校。實施學校應在新學期開學10個工作日內將助學金髮給受助生本人簽收。學生簽收領取助學金後,將助學金用於向學校繳納學費。實施學校應在學生簽收領取助學金的5個工作日內,將《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助學金簽收冊》(簡稱“簽收冊”)報廣東青基會。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學校建立助學金髮放“公開課”制度。“公開課”內容包括向受助學生介紹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的內容,講解資助規則,明確受助生的責任權利義務,對受助生進行感恩教育(“公開課”教案由廣東青基會編制)。學校在公開課上向受助生髮放助學金,辦理學生領取助學金簽收手續,並向受助生頒發《結對資助卡》。
第二十二條 助學金的接轉撥管理
廣東青基會通過銀行向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實施學校撥付助學金。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實施學校須將助學金納入本校財務管理,設立專門科目,履行財務手續,指定專人管理助學金帳戶,並將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在《簽收冊》上登記,報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備案。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助學金必須及時、足額發給受助生。助學金在接轉和發放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問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對受助生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學校要對受助生在學習、生活、就業和提高思想品德修養等方面提供服務。
(一)實施學校對受助生的專業學習、品行教育、日常生活、安全和就業負責,配備優秀教師和教育資源,加強對“希望工程班”的教育和管理。
(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學校要對受助生進行感恩教育,組織志願服務活動,為受助生提高職業素養和精神品格提供幫助。
第七章 對捐贈人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為捐贈人提供標準化服務,接受捐贈人的監督。
(一)捐贈人有要求時,應向捐贈人送交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項目計畫書,徵得捐贈人認可;
(二)在資助過程中,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隨時接受捐贈人的諮詢或實地檢查;
(三)受助生畢業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向捐贈人報告受助生就業狀況等;
(四)邀請捐贈人參加“希望工程班”開班儀式,組織捐贈人開展對受助生的探訪活動。
第八章 管理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對受助生實施動態跟蹤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建立項目評估指標體系,必要時邀請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發布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管理責任
(一)實施學校
1、 依據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履行服務承諾;
2、 依據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受助生提出終止資助的意見,並推薦替補的受助生,報廣東青基會審批;
3、 將本校受助生助學金管理納入本校財務管理,設立希望工程助學金專門科目,履行財務手續;
4、 執行“公開課”制度,並組織“希望工程班”開展相關活動;
5、 建立本校受助生檔案,記錄學習和就業狀況,每年度向廣東青基會提交一次報告;
6、 督促受助生履行義務;
7、 配合參與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校開展的、面向受助生的相關服務培訓和活動;
8、 配合、接受捐贈人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檢查,調查和評估;
9、 學校對受助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安全和就業承擔責任。
(二)縣、市希望工程實施機構
1、執行本規則,落實相關工作;
2、初、二審《申請表》,對名單及資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3、及時、準確地將本市、縣受助生申請資料上報廣東青基會;
4、建立本市、縣受助生檔案;
5、接受捐款人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三)廣東青基會
1、設計項目管理規範,建立工作網路;
2、為希望工程展翅計畫(職業教育)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
3、掌握各市(縣、區)實施動態,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地工作;
4、建立全省希望工程職業教育展翅計畫受助生資料庫;
5、開發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實現網路化管理;
6、 按時足額向市、縣或實施學校撥付助學金;
7、 受捐贈人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自2007年9月1日試行。解釋權、修訂權在廣東青基會。

項目編號

2JFB2835

項目所屬機構介紹

廣東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廣東青基會)於1994年7月5日成立,是團省委、省青聯、省學聯、省少工委共同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爭取海內外關心青少年事業的團體、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推動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等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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