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退出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並、變更等實施監管,也包括對違規金融機構終止經營的監管。不僅要“抓”,責令其糾正錯誤恢復正常經營;還要有“放”,註銷難以免救的金融機構,使其進入破產程式,同時對其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分類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主動退出與被動退出。主動退出是指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場的。其主要特點是“主動地自行要求解散”。被動退出則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產或因嚴重違規、資不抵債等原因而遭關閉;中央銀行將金融機構依法關閉,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金融機構因此而退出市場。

隸屬

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也是由法律予以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接管;解散;撤銷;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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