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調任、轉任、培訓、職位輪換、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的統計和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組織自治州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錄工作。
(六)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七)完善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審核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
(八)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
(九)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公務員局設3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培訓與監督科
負責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的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信息的統計和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的規劃、計畫和標準;指導、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指導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等相關政策。
(二)職位管理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登記的管理制度,承擔自治州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各縣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批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工作;負責自治州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補充人員審批事宜,負責各縣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及轉任審批事宜,負責自治州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科級幹部任免審核事宜;具體辦理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
(三)錄用與考核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錄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負責審核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實施或上報的獎勵表彰活動及獎勵表彰對象;組織和指導公務員的懲戒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公務員局行政編制8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副縣級領導職數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自治州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直屬以及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二)自治州公務員局的機關黨務、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後勤、老幹部管理、對外交流合作事務,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