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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加大查處擇校亂收費行為,根據赤峰市教育局轉發《關於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赤教辦字[2012]40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
以治理行業不正之風、促進教育和諧發展為中心,改革和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方式,加大查處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工作力度,強化我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監管責任。
二、 工作目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力爭實現教育部確定的“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得到明顯緩解,使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不再成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的工作目標。
三、 重點工作
(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巴林左旗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局機關網站予以公示。教育局督導室、基礎教育股、紀檢監察室、審計股協調配合,分工負責,加大對治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加大對重點學校的檢查力度,查處典型案件。
(二)堅決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託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測試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嚴禁公辦學校教師參與各類與招生有關的培訓、考試、測試活動。嚴厲查處學校和教師在以選拔生源為目的舉辦各類培訓班過程中的收費行為,對於違反規定的學校和教師,旗教育局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制止跨區域招生和收費的行為。旗教育局將按照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學校分布情況、合理劃定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並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生源數量等變化情況,在招生工作開始之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確保就近入學的新生占絕大多數。小學生入學和國小升入國中招生工作確保透明,招生結束後,要求各學校將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禁止學校或學校指定其他單位向家長收繳包括以跨區域為名的各種名目的擇校費。
2012年已收取學生擇校費的學校要在2012年9月1日前退還給學生家長。
(四)除自治區教育廳批准的可招收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的學校以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堅決禁止學校以招收特長生的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五)查處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禁止公辦學校以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或舉辦民辦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向學生收費。
(六)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任何部門和學校違規收取與入學、升學掛鈎的各種費用,一經查實,要堅決予以清退,無法退換的要收繳國庫,對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
(七)旗教育局將於七月份重新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民眾監督,做到有訴必查、有錯必究。加強信息公開和宣傳引導,凡政策範圍內的收費項目,必須公示,並公開宣傳相應的收費政策,對違規收費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嚴肅追究校長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