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審計局

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審計。 (三)財政審計科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領導全市的審計工作,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全市審計項目計畫。
(二)組織指導全市行業和專項資金審計,檢查審計工作質量,交流審計工作經驗,並對全行業專項資金的審計進行匯總上報。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對市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各旗縣區政府財政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對市地稅部門及各旗縣區地方稅務部門稅收政策和計畫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
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審計。
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基礎上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對市直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根據審計廳授權對中央、自治區駐市所在地的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由市政府確定的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對市級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預決算審計。
對審計廳授權我市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負責對市委管理的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擬提拔為縣處級並負有經濟責任的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各旗縣區審計機關所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進行必要的抽查。
(六)與旗縣區政府共同領導旗縣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旗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七)對審計發現的經濟活動中的傾向性問題,巨觀控制和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決定的複議決定。
(九)定期向市政府和自治區審計廳提出審計工作報告並隨時提出重大的專項審計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十)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審計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內設十個職能科(室、局):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報告、檔案以及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制訂;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負責組織管理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授權工作;進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管理宣傳、信息、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保密、信訪、檔案管理、保衛等項事務;管理審計事業經費,對機關及事業單位財務進行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性工作及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按規定協助管理旗縣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組織和指導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計算機網路的使用、管理工作和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開發利用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二)法制科
負責地方性審計規章和制度的草擬、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法制協調工作;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市審計局審計人員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審計錯案的責任進行檢查、鑑定和責任追究;負責對市審計局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法制覆核,並提出覆核意見;審查、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指導全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旗縣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負責對市直內部審計工作及農村牧區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全市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三)財政審計科
擬定全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劃分、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旗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指導匯總全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鄉鎮財政審計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財政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四)金融外資審計科
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市級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執行金融政策情況進行審計;對駐巴彥淖爾市的市級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及金融信託投資公司的金融政策和信貸計畫的執行和結果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市級貸款、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旗縣區審計機關金融外資審計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對市級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金融外資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和武警、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匯總和上報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的審計結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行政事業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六)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社保、就業、民政、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旗縣區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指導下級社會保障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直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農墾、國土資源、環保、農業開發、扶貧等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區審計機關農牧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八)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巴彥淖爾人民政府工交、商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對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監督,逐步開展經濟效益審計;負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和自治區級的郵電、電力、菸草、石油、地礦、輕工等主管部門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審計;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下級經貿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制定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年度計畫;對道路交通建設、水利工程建設、農村電網改造、糧食建設、生態建設、市場建設等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市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裝飾裝璜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下級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十)巴彥淖爾市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負責與市委組織部、紀檢委等部門討論、商定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和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根據市委組織部、紀檢委的委託和交辦,擬定市審計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畫,並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落實和組織協調;負責對市委組織部、紀檢委委託和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直接組織實施審計;負責全市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套用情況;研究、審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檔案和規定;組織召開全市性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負責巴彥淖爾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對旗縣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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