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定;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定;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定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落實意見。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研究落實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市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推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落實國家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市內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與履行職能相應的責任。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檔案、機要保密、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國有資產管理;承擔機關政務事務的協調和督查;負責受理人民民眾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負責綜合治理、政務公開等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地方性規定;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起草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審計監督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業務統計工作。

(三)就業促進科(農牧民工工作科)

研究提出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推進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規章、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年度計畫;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制度;牽頭組織研究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則,組織協調農牧民工就業後的社會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事宜,開展農牧民工社會權益保障等問題的研究。

(四)人力資源市場與人才開發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法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擬訂全市人才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全市公務員分類、錄用、調任、考核、獎懲、任用、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檢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申報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市公務員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外國專家科)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實施;承擔深化職稱改革和組織指導評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擬訂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規定,負責全市有關部門(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申報核准和來市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 負責國家、自治區和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參與制定引智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管理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報;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門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辦法;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招聘、調任(配)、考核、獎勵、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宜。

(九)工資福利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發放辦法;負責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量計畫;負責編制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離退休費審核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定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質審核。

(十一)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的規範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負責審查集體契約和企業工資指導性實施方案;推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建立用人單位用工信息庫;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加強企業、社區等基層勞動關係調解組織建設,制定基層勞動關係調解工作方案並負責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三方機制和三方會議制度。

(十二)養老保險科(農村牧區社會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和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全市新型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農村牧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三)工傷和醫療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貫徹落實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擬訂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認定工作,指導旗縣區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和居民)、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及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全市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項方針政策的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四)調解仲裁管理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課題研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性問題的調研;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相關普法、法律諮詢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全市仲裁員隊伍建設;開展仲裁案件評查工作;承擔市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勞動監察科

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執法隊伍建設;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培訓教育科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市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組織公派出國出境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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