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科克訴傑克遜案

巴布科克訴傑克遜案(Babcock V.Jackson)美國法院1963年判決的案件。1960年,巴布科克作為她的朋友傑克遜夫婦的客人,乘傑克遜的汽車從紐約去加拿大旅行,車到安大略省時,撞上石牆,巴布科克受重傷。她回到紐約後,以開車疏忽為理由對傑克遜提起訴訟。當時有效的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第105條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開車人對車上所載人員肉體傷害或死亡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營為報酬而載客業務的車輛除外。”紐約州法律沒有此項規定。被告以侵權行為應受事故發生地法律支配、依安大略法不負賠償責任為理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法院同意被告的請求,原告提起抗訴。抗訴法院認為,本案中關於開車人的行為標準法問題,應受行為地安大略省的法律支配。至於原告應否得到賠償的問題,則由於當事人都是紐約州人,汽車在紐約註冊、存放和保險、旅行的起點和終點都是紐約,案件如何判決涉及紐約州的利益和政策最大,因此和紐約州具有最密切的關係,應適用紐約州的法律。因此否定了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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