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決事項不再理原則

已決事項不再理原則,已判事項(the been

定義

“res judicata” 已決事項不再理原則,已判事項(the thing having been adjuged)。

解釋

是指一個有管轄權法院如已對一項爭端做出了終局裁決,那么因同樣原因提起訴訟就不應受理。在衝突法中,根據已決事項不再理原則,禁止一個法院對已經由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做出的終局裁決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其法理為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近現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基於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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