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法

語出:(1).吏部選授官吏的條例,又稱《差注條法》。《宋史·選舉志四》:“吏部尚書 蔡洸 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續資治通鑑·宋理宗寶慶三年》:“諸道檢法官,照條格差法,憲司毋得妄辟。”(2).指徭役賦斂。 元 馬致遠 《漢宮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種穀,夏澆麻,情取棘針門粉壁上除了差法。”(3).猶做法。 元 無名氏 《爭報恩》第一折:“你低著腰,把那腳抬得輕著。這等的差法,也著人教你!赤赤赤!

差法
拼音:
解釋:1.吏部選授官吏的條例,又稱《差注條法》。 2.指徭役賦斂。 3.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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