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及相關問題探討

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委託來源應為人民法院特定的委託主體。 二、嚴格遵循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委託書內容做出針對性鑑定結論司法鑑定主要是解決當事人的爭議問題。 第二,就當事人對在鑑定過程中提交資料的相關爭議,應如實向法庭反映。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及相關問題探討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中一項邊緣化的產品。隨著近年來經濟發展,涉及訴訟類的工程造價業務也逐漸增多,與傳統的預結算工程造價產品相比,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業務的工作內涵趨向於複雜化,工作外延擴大化,這些內涵和外延的變化,對工程造價諮詢工作方法與技術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客觀上促進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內涵進一步提升,為工程造價業務創造了新的外延空間。下面,就圍繞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基本工作內容及相關問題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以期在做好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業務的同時,有效完善工程造價產品結構,延伸工程造價產品線。
一、關於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主要特點
1、關於委託的來源
傳統工程造價業務委託大多來源於建設方、施工方或有其他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業務從廣義上講,可來源於審理法院,也可以來源於涉案的各方當事人。但一般狹義而論,涉案當事人委託進行工程造價業務工作並要求提交相應的報告書,應屬案件中舉證的範疇,並不屬於司法鑑定工作。只有接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就相關證據通過鑑定人的技術工作,形成一定的工程造價技術結論,才能稱之為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委託來源應為人民法院特定的委託主體。
2、關於技術資料來源問題
技術資料是進行工程造價諮詢工作必不可少的內容。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技術資料主要有以下來源:
①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資料
②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提供的相關主張、事實認可、抗辯等,如訴狀、答辯狀;
③司法鑑定委託書;
④當事人在司法鑑定過程的相關主張、事實認可、抗辯等;
⑤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向鑑定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⑥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
上述資料從時間段上分可分為原始資料與過程形成資料兩大類。其中以原始資料為例,雖然是在一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中也有類似,但司法鑑定則因司法程式及實體規定,賦予其一些特定的內涵和界定,如認證問題,舉證時效問題、採信問題等,應做具體甄別分析的處理;另外,有一些依據資料是在接受委託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工作中產生的過程資料,如聽證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當事人書面主張等等。這些過程資料一方面起到遵循司法鑑定程式規定的說明意義,同時對於工程造價實體問題的處理也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3、工作程式與工作方法問題
傳統的工程造價根據建設部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範,主要立足於強調技術上的嚴謹性,同時注重於程式的合法性、規範性,做到技術內容正確,能夠說服當事人,同時程式合法規範。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過程中有關實體及程式問題的處理
如何做好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工作,重點在於把握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處理好實體問題,二是處理好程式問題。大多問題既是實體問題,也是程式問題,處理得當,二者皆得。
1、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實體及程式問題處理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鑑定依據應以合法有效為前提,具體為:
a.當事人之間契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以約定為準;
b.當事人之間契約無約定的,適用定額有關規定和會計準則進行計算;
c.當事人對約定內容或行為事實有爭議的,以委託法院確認為準。鑑定所依據的證據資料應與委託法院認定效力相統一,並以委託法院確認效力為鑑定結論被採信和生效條件。因此,鑑定人假設條件若與庭審質證後委託法院認定不一致時,鑑定結論應依據委託法院的認定做相應的修改或補充。
2)司法鑑定不涉及對民事行為效力和民事責任的確認。不得以鑑定的方式肯定或否定當事人須向法庭陳述並由法庭質證、認證的事實。對應經法院審查確認的行為事實和民事責任,在委託法院未做出否定性確認前,鑑定人不予否定,但應做相應的假設和限制條件說明。
3)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4)時效原則。在不同時間和市場條件下,工程造價有相應的變化。因此,工程造價的計算應明確相對應的時間。工程造價計算應以一定時期內有效的定額檔案、市場價格為依據。
二、嚴格遵循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委託書內容做出針對性鑑定結論
司法鑑定主要是解決當事人的爭議問題。司法鑑定委託書是啟動鑑定程式的依據,同時也是對爭議問題做出界定最直接的內容。鑑定人員應圍繞鑑定委託內容,進行相關的了解案情工作,安排鑑定程式的展開,確定基本的技術路線。只有理解和掌握了委託內容,方可解決鑑定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才能對委託內容做出有針對性的結論。
三、關於對司法鑑定過程中對委託法院移交資料爭議的處理問題
司法鑑定過程中,在來源於委託法院移交的資料一般屬於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的舉證。有時法庭進行了質證,有時尚未進行質證;應當注意,除非法院對具體的資料有明確的認證意見,否則,即使經過了質證的舉證資料也並不屬於法院認證採信的證據。當事人如對委託方移交的鑑定資料持有爭議,鑑定人可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方法處理:
第一種情況:法院對移交的資料進行了質證並且有明確的認證意見。這種情況下,鑑定人應根據委託認證的鑑定資料進行鑑定,未經認證的資料不能作為鑑定依據使用。並將上述鑑定依據使用原則明確告知當事人。
第一種情況:委託法院雖對鑑定資料經過了庭審質證,但並沒有認證結論。在這種情況下,針對當事人對有些技術資料的爭議,鑑定人可採取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將爭議提交法庭進行認證,待法庭對爭議資料做出認證結論後,再根據認證結論做出工程造價計算。另外一種方法是先根據相關資料結合不同的爭議內容分別做出技術性的結論,同時將當事人的爭議一併列入結論的假設與限制條件提交法庭或向法庭出具報告書。
第三種情況:委託法院對移交的資料並沒有經過質證程式。在這種情況下,針對當事人對法庭移交資料的爭議,仍可參照第二種情況兩種處理方法進行:一是先提交法庭質證,然後再根據法庭質證意見做出結論;二是結合爭議問題先分別做出選擇性的技術結論,然後將設定爭議假設與限制條件的結論提交給法庭質證、認證。
四、關於對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提交資料的處理問題
工程造價技術資料可能來源於司法鑑定委託前,也可能來源於司法鑑定委託後。在司法鑑定過程中,當事人在往往也會提交一些鑑定資料。是否準許當事人向鑑定人提交的資料?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提交的資料是否屬於當事人的舉證?這些問題均應與委託方進行溝通,即時向委託方通報情況,徵詢委託方意見。
從廣義上來講,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資料均屬於舉證範疇,因此也受到證據規則的制約。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提交的資料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是否超過舉證期限以及帶來的效力認定問題。對此,一般意義上認為鑑定人僅是根據鑑定資料做出技術鑑定,並沒有權力行使屬於法庭對證據質證、認證的權力。況且,當事人即使超過了舉證期限,根據證據規則僅存在是否可質證的問題,並沒有要求法庭或鑑定人拒絕接收資料的明確規定。因此,首先,對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提交的資料應予以接收,並將情況通報委託方和對方當事人。第二,就當事人對在鑑定過程中提交資料的相關爭議,應如實向法庭反映。力爭先提交法庭質證,然後再根據法庭質證意見做出結論。如不能實現上列程式途徑或得到相關結果,可結合爭議問題先分別做出選擇性的技術結論,然後將設定爭議假設與限制條件的結論提交給法庭質證、認證。
五、關於鑑定過程的筆錄的製作
在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應製作相應的筆錄,體現鑑定的過程,反映鑑定的爭議,形成解決鑑定問題的相應依據,這也是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區別於一般社會性委託業務工作的重要特徵。鑑定人對此應十分重視。
司法鑑定過程中形成的筆錄內容業務主要有:聽證會筆錄,談話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等等。其中,聽證會主要是召集案件當事人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對鑑定的相關主張、爭議及依據等等。談話筆錄主要記錄針對鑑定人想要了解的事實,向當事人詢問的過程和結果。現場勘測主要針對鑑定對象的實物進行現狀勘測,明確相關工程實體狀況,為鑑定人了解和掌握基本事實,解決當事人的爭議提供一定的依據。
根據以上所述,筆錄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體現鑑定依照規範的程式進行;二是明確或固定相應的事實。只有掌握住這兩點進行筆錄製作,筆錄才能起到應有的功效與作用。
六、關於對當事人在鑑定階段的相關主張處理問題
訴訟主張(包括抗辯)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在司法鑑定過程中提出相關主張也屬其訴訟主張的範疇。規範、合理、合法地處理好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的主張意見,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只有在尊重當事人的主張基礎上,才能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主張和爭議問題,做好鑑定工作,為法庭的審理提供科學、公正的依據。圍繞當事人的相關主張,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認真、全面地聽取當事人的主張及相關理由;二是儘量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主張。因為當事人是第一知情人,通過當事人的鑑定主張,可以有效地集中爭議焦點,同時為鑑定工作提供相關的事實、依據和邏輯性理由,使鑑定人的分析技術工作更加紮實。二是除非客觀條件不允許,鑑定人應對當事人的主張採取書面形式予以分析回復,類似書面回復可在鑑定報告予以體現,也可做專項的書面答覆。
七、關於鑑定過程中的勘誤問題
由於司法鑑定對程式管理及客觀條件所限,鑑定人與當事人既不屬於平等的主體地位,也不可能類似一般社會業務作業過程中一樣頻繁地進行交談接觸。因此,工程造價鑑定技術工作基本完成並做出初步結論後,鑑定人應製做工程造價鑑定報告勘誤稿送交當事人進行勘誤,通過勘誤程式進一步了解當事人的爭議問題,糾正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的事實偏差、主觀認識偏差和技術偏差。
聽證勘誤是以鑑定機構出具的聽證勘誤報告為主線展開的鑑定依據聽證、質疑過程。聽證勘誤程式的基本內容為:
1)當事人對鑑定聽證勘誤報告所引用、依據的鑑定資料進行公開查閱(按規定應保密的除外)。
2)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具體鑑定內容及相關依據提出聽證要求,鑑定人應就這一鑑定內容的事實依據和適用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依據做出說明。當事人可對聽證內容提出反駁或申辯。
3)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對聽證勘誤報告具體鑑定內容的異議,並對其異議主張負有提出相應依據的責任。
4)當事人對對方的異議主張進行申辯,並對其舉證進行質疑。
鑑定人與當事人在鑑定實體問題上的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尤其是在聽證勘誤報告送達當事人後,鑑定人的觀點徑已明確,而且聽證勘誤程式主要以聽證勘誤報告為主線展開,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依據要求聽證,對具體內容提出異議,鑑定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在這一程式階段的責任角色有所變化,對鑑定人把握程式的順利進行增加了一定的難度。鑑定人正確處理實體異議當然是問題的關鍵,但掌握程式上的一些原則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1)堅持鑑定人主持鑑定的原則。鑑定權是委託法院賦於鑑定人的權利。鑑定權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主持鑑定工作的進程。鑑定人應正確行使鑑定權,主持和引導鑑定工作的順利進行,不能因當事人的一些異議而亂了陣角。
2)盡職盡責地履行聽證義務。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要求,應認真、全面地進行列舉,並做必要的說明。
3)全面認真地聽取當事人的異議主張、反駁申辯理由,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4)不與當事人辯論。鑑定過程中鑑定人與當事人分歧的實質體現就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後果。鑑定人在司法鑑定中充當“技術法官”的角色,鑑定人與當事人的辯論實質上會形成鑑定人代替一方當事人進行爭辯的不對稱後果,同時會使鑑定人和當事人之間形成情緒的對立。鑑定人與當事人的辯論對行使司法鑑定權並沒有程式上和實體上確定或影響意義,反而會形成“裁判代理”的誤區。因此,只做說明而不辯論是鑑定人應恪守的技巧和原則。
5) 對當事人的異議應逐條逐項進行答覆。根據召開當事人會議聽證、異議、質疑內容,鑑定人應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逐條逐項的答覆,並送交當事人。這既是保障鑑定公正性、對鑑定人鑑定行為的一項約束機制,同時也是鑑定人對鑑定依據和結論的自我檢驗過程。鑑定人對當事人異議的答覆應作為鑑定報告的附屬檔案報送委託方。
八、關於撰寫報告的問題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果不僅應反映特定的技術結論,而且應對所形成的技術結論做出有效支持。這些支持技術結論的內容除了詳實的計算過程以外,還需要通過鑑定報告相應的內容,陳述鑑定所依據的鑑定資料,及對鑑定爭議事實問題、技術問題分析處理的過程。根據司法鑑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程造價業務特點,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除符合工程造價諮詢報告規範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委託人、受委託人名稱及鑑定內容。
2)案情摘要。記述當事人,主要工程事實(如契約內容摘要、施工時間)、當事人爭議問題及主張等。
3)對鑑定過程的說明。鑑定程式的合法和鑑定行為的規範是鑑定結論得以採信的基礎。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應當將鑑定的程式和相關行為過程作為工程造價鑑定報告的內容,向委託法院報告,對鑑定程式的合法性做出說明,支持估價鑑定結論被委託法院採信。
4)工程造價鑑定依據的資料。列出工程造價鑑定所採用和未採用的依據(相關鑑定材料),以便於委託法院對鑑定依據的實體性審查。
5)對工程造價鑑定爭議問題的分析處理,對適用相關規範及取捨的理由。對一些未確定因素、鑑定結論成立的前提條件、須經法庭質證認證的內容等,均應列入假設與限制條件中予以說明。
九、關於出庭質證的問題
出庭質證是鑑定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力求使委託方採信工程造價鑑定結論的過程。在庭審過程中,針對當事人對鑑定報告異議,鑑定人應當出庭對形成鑑定結論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規範依據予以說明,反駁當事人不合理的異議(這一點與勘誤過程鑑定人的角色應有所區別),支持鑑定結論的成立。對經法庭質證後,鑑定結論不被採信的,鑑定人應當尊重和服從委託法院對鑑定結論的採信權;對在庭審中出現新的鑑定證據、或委託方認定證據效力與鑑定人不一致,委託法院要求按法庭認定效力重新鑑定的,鑑定人應當儘快做出補充鑑定結論;對委託法院提出適用工程造價技術規範與鑑定人意見不一致的,鑑定人有權拒絕做出更正或補充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工程造價諮詢和司法鑑定相互縱深發展新的業務內容,在工作程式、技術路線和實體問題處理上與司法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繫,研究和解決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在司法鑑定實務中的程式和實體問題,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鑑定中的套用,保證工程造價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工作,不僅可延伸工程造價產品線,而且對一般社會類型工程造價業務如:完善工程資料、解決工程造價中的索賠問題等,均有較強的反輔作用,另外,工程造價技術人員在司法鑑定過程中,不僅作為鑑定人出現,而且作為當事人雙方的代理人參與訴訟,通過圍繞工程造價鑑定問題的爭議,提高工程造價業務的技術競爭,進上步推進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內涵與外延的發展。

[武幼韜個人簡歷] 男, 1964年出生。具有律師、估價師執業資格。曾從事律師、公務員等職業。1996年下海加盟海南匯德諮詢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法律商務諮詢。後隨公司工程造價諮詢、房地產估價等業務介入司法鑑定工作,對法律與鑑定技術結合部位的實踐尤感興趣。參與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鑑定規程的制訂及起草工作,曾作為海南鑑定技術機構代表參加全國法院系統司法鑑定工作會議,並做經驗介紹與交流。現除專管公司司法鑑定業務外,致力與研究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反映出工程建設過程中造價諮詢應有的技術周全與技術提高,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與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商務問題緊密結合,力圖延伸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產品線,企望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能為工程建設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專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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