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契約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契約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契約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目錄
工程勘察收費標準
1.總則
2.工程測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設計與檢測監測
5.水文地質勘察
6.工程水文氣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內試驗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電工程勘察
11.電力工程勘察
12.長輸管道工程勘察
13.鐵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1.總則
2.礦山採選工程設計
3.加工冶煉工程設計
4.石油化工工程設計
5.水利電力工程設計
6.交通運輸工程設計
7.建築市政工程設計
8.農業林業工程設計
9.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