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金-計算
可以申請工亡,要求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 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金-分配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金-個案
舉例
我表哥今年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單位協商,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總計30萬元,表哥的父親74歲已無勞動能力,表嫂43歲沒有工作但身體健康,侄子21歲正上大學一年級,賠償時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規定沒有撫恤金,一次性給我叔撫恤金5萬元。現在我表嫂想只給我叔1萬元,其餘的要歸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覺得表嫂的做法很過分,但對法律的規定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這30萬元到底該怎樣分配?有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請大家幫忙,有律師提供幫助更好。
補充問題
關於問題的補充:1、我表哥結婚後就和我叔分家了,房子是我叔蓋的,後來他們賣了房子,又在另一個村買了房子,我叔不和他們在一個屋裡生活,不在一個鍋里吃飯。2、我嬸已去世,叔還有兩個成年出嫁的女兒,還有一個成家的小兒子。3、我叔還有一個9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
回答
30萬元的賠償金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應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配偶享受,是給特定人的,因此歸你叔個人所有.喪葬費根據實際支出進行給付. 剩餘的費用按照你表哥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進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5萬元外,還可以享受剩餘費用的三分之一。
關於你的補充的問題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他們進行繼承遺產。不論你表叔是否與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權獲得遺產份額.至於你表叔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親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們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當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無法享受你表哥遺產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