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志勇[天津市河北區政協原主席]

崔志勇[天津市河北區政協原主席]
崔志勇[天津市河北區政協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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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勇,中共黨員,原天津市河北區政協主席(正廳級)。2015年4月,崔志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5月,崔志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5年6月,崔志勇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7年12月,崔志勇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崔志勇崔志勇
1975年12月——1988年04月天津市捷運管理處工人、代乾、黨辦副主任;
1988年04月——1989年07月天津市捷運管理處黨辦主任;
1989年07月——1991年08月天津市政府辦公廳八處主任科員;
1991年08月——1998年04月天津市政府辦公廳秘書(副處級);
1998年04月——2002年05月天津市河北區建委副主任(調研員);
2002年05月——2002年12月天津市河北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2002年12月——2006年12月天津市河北區副區長;
2006年12月——2007年01月天津市河北區委常委、副區長後任天津市河北區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日,經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河北區政協主席崔志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5年5月28日,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紀委對天津市河北區政協原主席崔志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崔志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大肆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政府收購規劃用地、承攬房地產建設項目和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並進行錢色交易。其中,索賄、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崔志勇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規矩,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其卻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收受禮金和賄賂,生活腐化,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繼續收受禮金、賄賂,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審議並報中共天津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崔志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天津市河北區政協原主席崔志勇(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判決

2017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天津市河北區政協原主席崔志勇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崔志勇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0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物依法返還天津市河北區建設開發公司。其中:
崔志勇受賄所得近1500萬元財物中,有190餘萬元財物為趙晉所送。
貪污方面,崔志勇曾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其占用的天津市河北區建設開發公司大眾牌途威汽車一輛(價值8萬元);非法占有天津市河北區建設開發公司所有的河北區昆石里公產房一套(價值22萬元)。
另據天津市紀委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相關說明,崔志勇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其涉嫌收受趙晉賄賂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其他多名商人賄賂的事實,以及貪污河北區建設開發公司公產房和大眾牌途威汽車的事實。
此外,崔志勇還檢舉揭發了河北區原人大副主任賈鳳鳴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的問題線索。2016年11月,賈鳳鳴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法院認為,崔志勇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應依法處罰,並數罪併罰。其歸案後具有坦白情節、立功表現,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或減少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鑒於崔志勇有上述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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