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有關公安工作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全縣公安機關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負責對全縣公安工作部
署、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實施偵查工作,組織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騷亂。
(四)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打擊處理“法輪功”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和門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依法管理戶籍和門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
證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六)組織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公安
外事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縣警衛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
濟民警、保全隊伍的建設。
(十)組織實施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依法承擔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組織實施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規劃監所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開展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
(十五)組織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六)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縣消防工作及部隊建設;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
關業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管理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
訓練;開展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十九)制定執行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
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
(二十)縣森林公安局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縣森林公安局為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查處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職能部門,業務工作以縣公
安局領導為主。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組織新聞發布會;組織、指導公安調研工作;組織全縣公安機關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委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上級領導機關及其領導批示事項督促落實和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會議報告,審核公文;負責公安統計、文電收發、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有關接待工作;承辦市局警察協會交辦工作。
(二)指揮中心
負責協助領導指揮處置全縣緊急治安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負責協調全縣各警種的配合行動並收集信息、掌握情況,搞好重大案(事)件的記載;負責有關信息的報送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負責公安指揮調度,管理110報警服務台建設;負責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並根據實際組織演練;加強指揮中心技術及網路建設;其他應當由指揮中心承擔的任務。
(三)政工科
主管全縣公安政治思想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政治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縣局黨委有關隊伍建設的規定,掌握全縣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動態,協助局黨委做好人事、宣傳、教育、警務等公安政工業務工作,向局黨委提出有關政治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負責檢查、協督和反饋局黨委決定的事項,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四)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五)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收集經濟犯罪情報資料、案件信息,掌握經濟犯罪動向,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協助處置跨地區、跨縣(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承辦全縣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經濟犯罪偵查工作的技術、特情和據點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六)治安警察大隊
收集、掌握社會治安動態,研究擬定有關治安管理辦法;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腳踏車的管理工作及全縣水域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派出所工作,指導社區安全防範和治安基層工作;指導保全服務公司、經濟民警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安全保衛以及保衛組織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承辦上級交辦並直接承辦治安及相關刑事案件。
(七)刑事警察大隊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分析、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刑事犯罪對策;組織全縣刑事偵察工作,做好刑事特情、刑嫌布控、情報資料和據點建設;協助處置跨地區、跨縣(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做好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工作的發展、套用和交流,為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提供技術支援;承辦上級交辦並直接承辦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開展禁毒、戒毒宣傳教育及相關工作。
(八)警務督察大隊
實施對全縣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查處重大違紀案件。
(九)看守所
負責服刑犯人的管理、教育、改造及生產、勞動;開展社會幫教和對刑滿釋放人員改造後的跟蹤考察工作;負責獄內深挖犯罪工作;負責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負責對罪犯的收監、釋放和分管分押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對爭取和平人的心理矯正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對表現較好的犯人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申報。依法承擔全縣吸毒人員的強制戒毒及相關工作。
(十)治安拘留所
負責對被裁決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和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執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對被拘留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組織被拘留人員參加適當的勞動;認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預防、發現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戶政科
掌握全縣人口流動信息,研究擬定有關戶籍、流動人口及重點人口的管理政策、辦法和規定;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戶籍和門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口信息、人口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居民身份證製作的上報和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號碼的管理工作;管理邊境通行證。
(十二)信息通信科
負責公安信息通訊工作;規定和組織實施公安信息系統建設及聯網工作;組織開發、建立公安業務資料庫,為公安機關提供查詢服務;監督、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負責公安通信、信息網路運行、設備維護、應急通信、數據查詢、聲像信息傳輸以及跟隨服務等技術保障工作,負責公安機要通信工作;組織並實施公共信息和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打擊和預防計算機犯罪活動;做好公安科技工程建設。
(十三)法制科
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的規劃,草擬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法制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實施公安執法工作;指導及辦理公安機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承辦報送勞動教養工作;承辦指導公安史志工作。
(十四)裝備財務科
負責全縣公安裝備和財務管理工作;擬定全縣公安裝備建設規劃,負責組織警用裝備、被裝的計畫、申報、儲存、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安裝備經費的申報、分配、管理使用工作;編制和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公安專項經費的使用;負責局機關的行政經費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和檢查全局各單位執行財務紀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保障局機關社會保障、公費醫療及生活福利服務工作。
(十五)巡邏警察大隊
負責街面巡邏,通過巡察、接受公民報警和“110”指令,預防和制止現行違法犯罪活動,抓捕犯罪嫌疑人;調處重大治安案件、群體性糾紛械鬥;在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中,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在處置行為激烈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嚴重流氓滋擾、聚眾哄搶國家財物、民眾性械鬥、衝擊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治安案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性措施;處置劫持人質、船舶、汽車和持槍作案、烘炸等暴力恐怖活動,緝捕嚴重暴力犯罪分子;處置在重大的活動、重要節日活動、慶典活動、大型文體活動和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其他應當由巡邏警察大隊承擔的機動任務。
(十六)信訪科
接待民眾來訪,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訴;調查、覆核控告、申訴案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承辦上級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收集、掌握和分析全縣公安信訪動態、信息及其他信訪工作,及時反映帶有政策性、苗頭性和傾向性的社會治安問題及其它重大問題。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紀律作風、警容風紀建設,指導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風黨紀、反腐倡廉教育,受理並查處涉及黨風黨紀、腐化墮落問題的舉報、控告、申訴及其他相關工作。
(十七)監察室(與局紀委合署辦公)
協助局領導班子處理日常監察事務和有關事項,監督、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政風政紀、反腐倡廉教育,負責全縣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的檢查、核實和查處工作,受理涉及政紀政風問題的舉報、控告、申訴以及其他需要綜合協調辦理工作;負責對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負責全縣公安的財務、裝備計畫和預算資金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全局行政事業性的收費、罰沒款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交辦的其隊審計事項。
(十八)消防大隊(現役編制)
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滅火求援工作;組織擬定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對重大消防責任事故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消防安生宣傳工作和社會力量的動員、培訓工作;加強公安消防部隊的業務和隊伍建設。
(十九)交通警察大隊
研究、擬定全縣道路安全管理辦法;負責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公路治安秩序、道路消障、車輛安全檢驗及牌證發放、駕駛員考核發證、交通安全宣傳、交通指揮等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下設派出所為公安局的派出機構:
巴山派出所、石莊派出所、六家橋派出所、航埠派出所、孫坊派出所、白露派出所、禮陂派出所、郭圩派出所、河上派出所、三山派出所、馬安派出所、相山派出所、永勝派出所、工業園區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