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十) (二)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在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領導下,接受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山西省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是在山西省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於1996年4月成立,於1996年、2003年、2006年前後經歷成立與兩次換屆。到目前協會共有會長、副會長13人,常務理事59人,理事175人。

協會章程

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2003年10月1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shanxi Province Ass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名稱縮寫為SAE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其他有志於建設監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本省有關建設監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發展繁榮山西的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在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建設北路85號山西省建設廳院社團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探索工程建設監理改革和發展方向,為政府制訂行業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服務,為企業經營服務;
(二)制訂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監理行為,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教育職工愛崗敬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組織開展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職工素質和企業的管理水平;
(四)組織開展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企業間橫向經濟聯合,技術合作及企業管理、改革、教育、創優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活動;
(五)對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執行國家政策、技術標準、規範情況進行業務檢查和考評工作。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本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法規、標準的擬定、修訂工作,組織並監督貫徹實施;
(六)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年檢、升級的監理工程師資審、考試註冊等項工作;
(七)發展與國際國內同行業間的技術和經濟聯繫、外出考察,開展對外技術經濟等方面和做活動;
(八)編輯出版本會刊物,開展與行業有關的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
(九)承擔業務主管部門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會員必須是具備有工程建設監理資質並在本省開展業務的監理企業或是從事與工程建設監理有關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工程建設監理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能按時交納會費,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是有至於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在工程建設監理行業有一定影響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經申請批准均可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告不改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由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專家、知名人士為顧問。經省建設廳同意可聘請有關領導為名譽會長知道本會工作,幫助開展本會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省級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0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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