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東商會

山西省山東商會

山西省山東商會是山東企業及山東籍(或祖籍山東)人士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商戶及與工商業有聯繫的工作者,自願參加成立的組織。據調查了解,在山西居住生活的山東經商辦企業的山東籍人士約50萬人。投資領域涉及煤炭、電力、石化、房地產、建築材料、服裝鞋帽、飲食服務、農用機械、交通運輸等幾十個行業,遍布山西的11個市,是山西經濟建設的一支生力軍,為山西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團結山東在晉各界人士,成立山西省山東商會,是市場經濟大潮中的必然產物。2010年4月13日經山西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成立了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是山西省商務廳。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商會簡介

山西省山東商會是山東企業及山東籍(或祖籍山東)人士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商戶及與工商業有聯繫的工作者,自願參加成立的組織。據調查了解,在山西居住生活的山東經商辦企業的山東籍人士約50萬人。投資領域涉及煤炭、電力、石化、房地產、建築材料、服裝鞋帽、飲食服務、農用機械、交通運輸等幾十個行業,遍布山西的11個市,是山西經濟建設的一支生力軍,為山西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團結山東在晉各界人士,成立山西省山東商會,是市場經濟大潮中的必然產物。2010年4月13日經山西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成立了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是山西省商務廳。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商會任務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山西省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業務培訓: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創建載體: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開通網站,傳達中央和山西省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 。介紹商會 、介紹晉魯兩地政治經濟動態 ,加強在晉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四)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人才、融資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五)協調服務:密切聯繫會員,暢通會員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積極向省市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六)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使山東在晉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七)聯誼活動: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使山東在晉企業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八)推薦表彰:充分發揮商會在聯繫政府溝通社會方面的作用,做好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推薦本會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會員的政治安排工作。

山西省山東商會的成立,是連線山東與山西的紐帶和橋樑,為山東在晉企業搭起了一個公平競爭共享資源、展示才華、和諧發展的平台,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機遇、增添活力,為晉魯兩省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是齊魯各界人士在山西的家。

商會會歌

讓 我 們 同 行

張子泉

你從哪裡來?

孔孟之鄉,泰山麓下。

你到哪裡去?

關公故里,洪洞老家。

啊!咱們都是山東老鄉,

結夥搭伴一起走吧。

昔日闖關東,我沒趕上趟,

與家人走散,遭老罪了。

今日走西口,咱兄弟姐妹同行,

再不讓爹娘牽掛。

二哥,咱是誰?!

仁、義、禮、智、信是咱祖傳的文化,

耿直豪爽,淳樸善良,

山東人的品牌在骨子裡早已刻下。

走吧!

攜手並肩,互相拉一把。

走向晉商的發祥地,

挖去苦苦菜,栽上幸福花。

乾吧!

該出手時就出手,抓住商機抱個金娃娃。

乾它個揚眉吐氣,

乾出個富國發家!

商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弘揚“仁義禮智信”傳統文化,教育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本會的“服務、維權、監管、協調”的功能,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好政府管理會員企業的助手,協調多方面的關係,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晉、魯兩省的經濟發展和合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山西省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 xi)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山東企業及山東籍(或祖籍山東)人士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商戶及與工商業有聯繫的工作者,自願參加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弘揚“仁義禮智信”傳統文化,教育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本會的“服務、維權、監管、協調”的功能,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好政府管理會員企業的助手,協調多方面的關係,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晉、魯兩省的經濟發展和合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西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迎澤大街108號三晉國際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充分發揮本會在會員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中的渠道作用,在會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會員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

(二) 密切聯繫會員,暢通會員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做好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推薦本會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政治安排工作。

(三) 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主動地參與有關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四) 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管理、法律、信息等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 參與企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六) 加強會員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把遵守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

(七) 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

(八) 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市場。組織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聯合行動,開拓國內外市場。建設企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聯繫相關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對內外交流活動。主動參與協調,解決貿易爭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受政府委託或根據企業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信息發布會等,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九) 依法加強本會財產管理。

(十)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

(一)團體會員: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與工商業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國營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有較強的社會責任和奉獻精神。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西省商務廳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執行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七)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或修改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政治素質好;

(二)主持公道、秉公辦事,在民眾中有較高威信;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

(四)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和民主集中制意識;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需要,可聘請有影響的政要、知名人士及專家學者為商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參照以上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後,經選舉可以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提名名譽會長、顧問、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5、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的職權

1、根據分工,協助會長處理專項工作;

2、參與商會重大問題的討論與決策;

3、受會長委託可代表商會參加相關活動。

4、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執行會長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組成,研究和決定本會的有關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部門委託相關事務所撥經費;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收取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收支運行情況公開透明,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將財務收支運行情況予以公示。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山西省商務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西省商務廳審查同意,報山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省商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山西省商務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西省民政廳和山西省商務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0年1月1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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