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章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省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長提交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審計署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有關部門、市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定審計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對上報的審計綜合報告進行審核;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組織全省審計業務工作目標考核;對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人事教育處(派出機構管理處)
承擔廳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市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辦理廳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出國的有關事項。聯繫協調派出審計機構。
(三)法規處(審計覆核處)
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規章制度、審計準則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廳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對廳機關、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四)財政審計處(政府採購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政府採購的審計工作。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國有金融機構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國有企業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市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審計署授權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
(十二)經濟責任審計處
按規定對省有關部門、市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
(十三)計畫管理處
負責管理全省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和省本級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廳機關審計項目工作量的審核;組織全省審計統計工作。
(十四)督查處
負責督查廳機關、派出機構審計項目執行和工作責任制完成情況;負責督查審計工作紀律和行政效能情況。負責督查下級審計機關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行政編制為162名(含派出審計機構編制40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審計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6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派出審計機構領導職數20名)。
其他事項
(一)省審計廳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10個派出機構,正處級建制,編制40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20名。派出機構根據省審計廳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派出機構所在的部門應為派出機構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二)對設區的市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市委為主的體制。市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省審計廳的意見。省審計廳要協助市委加強對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信息
王亞 :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
閆建科 :審計廳黨組成員、駐審計廳紀檢組長
姚安政 :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南春林: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銀燕:審計廳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張紅譜: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建國: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杜永傑 :審計廳副巡視員
孫翔 :審計廳副巡視員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