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中國小輟學問題的通知

4月,各鄉鎮要對中小學生流失情況進行清底,列出流失學生花名報縣,並逐個採取針對性措施,動員返校。 對工礦區、流動人口集聚區等人口不穩定地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做好中小學生的入學和鞏固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按照義務教育就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執行日期:1994-6-1
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中小學生流失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國中學生流失比較嚴重,直接影響了九年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影響了基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全省人民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成為發展和振興我省經濟不容忽視的問題。造成中小學生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新的“讀書無用論”對基礎教育的衝擊,致使有些家長只顧眼前經濟利益,強迫子女提早退學做工、經商、學藝、務農;二是有些學生因為學習成績差而又得不到關心輔導,或者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又得不到及時幫助;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組織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中執法不嚴、措施不力,致使中小學生流失現象得不到有效制止,特別是對貧困山老區小學生學習生活,關心重視不夠。為了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保證全省九年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現就解決中小學生流失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解決中小學生流失問題作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重要任務認真抓好。今年6月底以前,對已流失的小學生要採取各種措施,使其全部返校。國中學生的流失率要嚴格控制在3%以內。4月,各鄉鎮要對中小學生流失情況進行清底,列出流失學生花名報縣,並逐個採取針對性措施,動員返校。6月,各縣(區)要對解決小學生流失問題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小學生仍有輟學的縣、鄉要通報批評,並通過新聞媒介曝光。今後,凡國小輟學率超過1%、國中學生輟學率超過3%的縣、鄉,均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其負責人不得評為模範。
二、控制中小學生流失是實施義務教育過程中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其納入目標責任制中,定期檢查、考核。對迫使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當學徒的家長或其它監護人,縣、鄉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門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送其子女或被監護人返校就學的,可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罰款500元至5000元;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童商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根據勞動部等部委《關於嚴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規定,每招用一名童工罰款3000元至5000元,對情節嚴重、堅持不改的,要提請法務部門依法懲處。縣或鄉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規定製訂具體實施辦法。凡未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不得進入鄉(鎮)企業做工,不得承包鄉村生產項目,工商行政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三、要努力抓好山老貧地區、流動人口集聚區、工礦區等義務教育薄弱地區的工作。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減免雜費、書費及其它費用。對家庭特殊困難而不能堅持繼續就學的學生,除減免有關費用外,還可通過建立助學金制度,保證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各地在新建居民區時,必須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配建中國小校,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能就近入學。近幾年,凡因人口急增而又未興建中國小校,致使新生不能入學的城市、城鎮,今年要做出規劃,切實解決入學難的問題。對工礦區、流動人口集聚區等人口不穩定地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做好中小學生的入學和鞏固工作。
四、義務教育是素質教育,中國小校必須面向全體學生,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尤其要注意對差等生的關心、輔導、幫助工作,堅決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歧視、驅趕差等生。各地在建立校長、教師崗位責任制時,要將學生鞏固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檢查考核範圍。對於因學校管理不當而造成學生失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按照義務教育就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對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情況要由鄉(鎮)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嚴格執行學生入學、轉學、借讀、畢業、結業等制度,以堵塞學生流失漏洞。在教育內容、辦學形式上,要從當地情況出發,不斷進行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滲透職業技術教育因素。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亂收費,以免加劇學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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