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屬於行政,地區是山西省,2008年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貫穿執行。

基本信息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制度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的工作,健全省政府安委會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省政府安委會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促進全省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8〕5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省政府安委會組成
(一)省政府安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任務: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省政府安委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安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省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國資委、山西煤監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環保局、省廣電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旅遊局、省國防科工辦、省中小企業局、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總工會、團省委、武警山西省總隊、國家電監會太原電監辦、省農機局、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省消防總隊、省監獄管理局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
(三)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因工作需要變更其安委會成員時,應由本單位向省政府安委會提出申請,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由省政府安委會行文確認;安委會成員單位變更時,應由省政府安委會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文確認。
(四)省政府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承擔省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處室的負責人擔任。
第三條省政府安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定和下達全省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四)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各市、省直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規草案及方針、政策和標準的建議,推動指導煤炭行業加強安全管理和科技進步等基礎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七)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對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進行具體分解、細化,擬定各市、省有關部門年度控制考核指標,組織對各市、省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八)承辦省政府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省政府安委會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九)承擔省政府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負責與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聯絡員的日常工作聯繫;
(十一)承辦省政府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在省政府安委會統一指導、綜合協調下,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有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認真研究並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制訂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及工作經費。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聯繫具體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逐級分解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和工作目標,並進行考核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並組織落實或監督有關單位實施;
(七)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條件、程式,審批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項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九)組織本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
(十)完成省政府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聯絡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在單位及所在單位安委會成員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聯繫、協調事宜;
(二)收集、整理、傳遞監管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反饋安全生產動態;
(三)分析、調研並提交需要省政府安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提出改進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建議和意見;
(四)向所在單位領導和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匯報省政府安委會聯絡員會議精神;
(五)監督檢查本行業、領域貫徹落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有關決定、專項工作部署與措施的情況;
(六)按時參加省政府安委會聯絡員會議,並向會議通報本行業、領域或監管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第七條省政府安委會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員單位提出,報主任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議題,可以召集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省有關單位參加會議。安委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其所在單位應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
(二)省政府安委會檔案(包括會議紀要)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第八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組織召開省政府安委會聯絡員會議。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視情可隨時召開。會議主要內容:安全監管相關部門通報本部門安全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討論擬提交省政府安委會審議的議題;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意見。聯絡員會議形成的紀要,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審閱後,印發各成員單位。
(二)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及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組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帶隊,相關單位派人參加,必要時聘請相關專家參加。檢查情況形成專題報告,以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報省人民政府,並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檔案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四)編印《安全生產簡報》,主要內容:通報安全生產形勢;傳達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報各地、各系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反映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工作制度
(一)圍繞省政府安委會的工作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相互協調,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要樹立“大安全”的理念,認真研究我省安全生產工作中帶普遍性的問題,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牽涉面廣的安全課題獻計獻策,搞好協作配合。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定期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通報工作情況、監管經驗,報送統計報表,以使省政府安委會領導及時掌握全省安全生產各方面動態。
第十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聯絡員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開一次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單位聯絡員參加的工作協調會,通報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並對有關工作進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絡員全體會議,相關部門聯絡員通報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形勢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各成員單位提出的相關事項,並討論擬提交省政府安委會審議的事項,提出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建議和意見。
(三)根據工作需要,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決定,不定期召開由部分聯絡員參加的專題會議。
(四)每次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議題和其他相關事項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通知。
(五)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抄送省政府安委會領導,印發省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六)聯絡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請假,並可視會議議題和工作要求委派相關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行政區實際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原則上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縣人民政府安委會每半月召開一次例會。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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