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山西省對外友協。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

協會簡介

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山西省對外友協。英文名為 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簡稱 SXPPAFFC。)是山西省省一級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以增進我省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本會採用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

協會章程

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章程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省友協第六屆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山西省對外友協。英文名為 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簡稱 SXPPAFFC。
第二條 山西省對外友協是山西省省一級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我省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採用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同各國地方對華友好組織和機構、社會團體和各界友好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相互訪問、舉行紀念會、座談會及雙邊會談,交換資料等,增進相互了解,發展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第六條 積極參與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的有關活動。完成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務;支持、配合兄弟省市對外友協開展的有關對外交流活動。
第七條 組織和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對外經濟、社會、科技、教育、文化合作和人才交流;利用民間友好渠道向國外派出和接受各類進修生、研修生和就學生等。
第八條 開展地方性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進行友好訪問,舉辦演出和展覽。
第九條 在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指導下,協調我省各地各單位同外國開展的民間友好交流活動。
第十條 對各地、市級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其為當地的經濟、人文、科技等領域的合作交流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原則上採取團體會員制。凡省屬有涉外業務關係單位,或經省民政部門登記批准為合法的社會團體及組織,或經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為合法的商業、企業、事業單位,以自願為原則,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經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該團體會員的理事通過推薦審批後可聘任。省地、市級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二條 除團體會員外,本會可聘請省級各界知名人士、著名學者、藝術家為個人會員,並可聘請海外熱情關注我會事業的友好人士為特邀理事。
第十三條 會員權力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省對外友協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團體會員可提出適合本部門、本單位業務的對外合作交流意見和建議,經省對外友協同意,可以以省對外友協團體會員理事名義對外開展符合省對外友協宗旨的活動;
(三)參加省對外友協的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省對外友協交付或委託承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與省對外友協活動,保持聯繫,互通信息;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的職權:
(一)審查本會的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根據全國對外友協的宗旨及業務指導,結合本省實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六)聘請名譽理事(海外);
第十六條 在山西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常務會議主持日常工作。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會議。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設省對外友協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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