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食用菌協會成立於2001年,是由食藥用菌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等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接受省農業廳、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山東省食用菌協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和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食用菌行業的全面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中文名稱:
山東省食用菌協會(以下簡稱省菌協)
英文名稱為:
Shan Dong Province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SDPEFA)
第二條性質:
(一)省菌協是經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全省食用菌(含藥用菌)行業生產、流通、科研、教學、消費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個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省菌協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的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宗旨:
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為現階段目標,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科教興農”的戰略部署,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政策,依靠科技進步,全心全意為會員、生產者、企事業單位和消費者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食用菌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省菌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農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省菌協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花園路123號,山東省食用菌工作站辦公樓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會員和業務主管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願望與要求,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食用菌行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又好又快發展我省食用菌產業而努力奮鬥。
(一)開展全行業基礎情況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掌握省內外、國內外食用菌科研、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我省食用菌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培育食用菌市場經濟、協調本行業產、供、銷的關係,促進科、工、貿的聯營、聯銷,促進行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聯合,加強行業、部門、地區的橫向聯繫,充分發揮中介組織和引導作用。
(三)大力發展食用菌信息產業,廣泛收集本行業省內外、國內外科學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資料,為企業的經營和生產提供信息,交流情報,進行預測。
(四)開展食用菌品種資源,菇木資源的考察,加強對野生品種資源的調查、保護、利用和栽培材料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組織科技攻關,加快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套用,深化食用菌產品的系列化加工,開闢食用菌新產品。
(六)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引進、技術諮詢服務和經濟技術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科貿合作和多層次的技術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企業素質,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菌種生產法規、栽培工藝科學化及產品加工規範化的技術規範,制止菌種混亂、培植粗放、產品濫制等現象。
(八)組織本行業新技術、新產品的鑒評工作,開展產品產量、包裝、裝璜、衛生、價格等檢查評比活動。
(九)組織制訂食用菌產品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
(十)組織省際間、國際間食用菌科學技術交流和促進產品貿易活動。
(十一)編輯、出版會刊《山東省食用菌信息》。
(十二)發掘、蒐集我省食用菌歷史檔案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資料,開展食用菌營養學和烹飪技術研究,開發精深加工技術及其發展套用,宣傳普及食用菌科學知識,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省菌協會員的種類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條件和程式:
(一)凡從事食用菌生產、購銷、加工、科研、教學的國有或民營企事業單位,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者,向本會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二)凡從事食用菌生產、購銷、加工、科研、教學、管理的個人,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接納為個人會員,由省菌協秘書處發給個人會員證書。
(三)凡對食用菌行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專家、教授、科技人員和勞動模範,港、澳、台胞及外籍僑胞,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由有關部門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聘為名譽會員。由省菌協秘書處發給名譽會員證書。
(四)凡在山東省境內由經貿部門批准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中外合資、獨資從事食用菌、藥用菌生產經營業務者,自願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報業務部門備案,可接納為本會會員,由省菌協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參加省菌協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享有省菌協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對省菌協工作有質詢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省菌協決議;
(二)維護省菌協合法權益;
(三)完成省菌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向省菌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須書面報告省菌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履行義務,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省菌協活動,經勸告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省菌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省菌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省菌協的工作方針、路線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省菌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籌備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四)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五)推薦優秀科研成果、論文、先進經驗和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生產者;
(六)組織推薦、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鑑定行業優質產品;
(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及除名;
(九)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省菌協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省菌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省菌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省菌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菌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省菌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省菌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省菌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省菌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省菌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受會長、執行會長委託,副會長可代理行使本條規定職權。
第二十九條省菌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省菌協機構設定
分支機構:秘書處、信息編輯部、市場開發部、菌種保藏中心、科技示範園、技術培訓部。
省菌協下設的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的組織、任務及工作方案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省菌協根據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省菌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省菌協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省菌協宗旨開展的活動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省菌協專職人員報酬;
(三)省菌協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支出;
(四)印刷各種資料及刊物所需費用;
(五)工作人員差旅費。
第三十三條省菌協財務工作,要由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會計不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決算於每年會計年度終結後報請理事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省菌協更換法人代表或換屆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省菌協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省菌協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和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省菌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三十九條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省菌協終止前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同時不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省菌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省菌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省菌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2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