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會簡介
協會擁有團體會員單位企業356家,其中市級協會2家,鑄件生產企業312家,鑄造設備和材料供應企業42家。會員企業年生產鑄件142萬噸,占全省鑄件總產量產量70%以上。
協會主要工作如下:
1、 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推薦行業優秀企業;
2、 爭取行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
3、 開展企業間的技術與經驗交流,舉辦行業會議和展會;
4、 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論證和攻關服務;
5、 組織培訓行業技術、管理人才;
6、 編輯《山東鑄造信息》,建設行業“網站”,開展信息交流;
7、 開展行業標準和圖書的宣貫和發行;
8、 組織行業的國內外商務考察交流活動;
9、 積極為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市場;
二、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秘書處、培訓委員會、統計委員會、專家組
三、發展史
★ 1986年成立山東省鑄造技術協作網(協會前身);
★ 1990年編輯出版《山東鑄造信息》;
★ 1991年技術協作網更名為山東省鑄造協會;
★ 1993年起,每年定期召開山東鑄造廠長(經理)會議;
★ 2000年建設“山東鑄造”網站;
★ 2002年舉辦鑄造專業《專業證書》大專班
★ 2004年舉辦山東鑄造技術與裝備展覽會;
★ 2005年評選並表彰山東省鑄造綜合實力“50強”企業;
★ 2006年編輯出版《山東鑄件企業名錄》;
四、主要領導
名譽理事長:
房士義 高工、廳長 山東省機械工業辦公室
理事長:
林江海 高工、院長 山東省機械設計研究院
副理事長:
姜青河 教授 山東大學材料與工程學院
宿子成 高工、總經理 山東青島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
閻 群 高工、總經理 山東通力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
潘曉東 高工、總經理 濰柴動力(濰坊)鑄鍛有限公司
曹岳山 高工、副總經理 中國重汽集團公司鑄造中心
祝建勛 高工、副總經理 濟南聖泉集團公司
譚雲安 高工、董事長 青島鑄造機械集團公司
秘書長:
張志勇 高工、部長 山東省機械設計研究院
五、出版刊物
◇ 山東省鑄造信息(雙月刊) ◇ 鑄造技術論文集
◇ 鑄造熔煉技術 ◇《山東機械》鑄造專刊
◇ 樹脂砂生產技術 ◇《山東鑄件企業名錄》
六、行業概況
一、鑄件產量及合金所占比例:
據不完全統計,山東2005年鑄件年產量達210餘萬噸,其中灰鐵件約占比例為51%,球墨鑄鐵件約占比例為17%,可鍛鑄鐵件約占3.5%,球墨鑄鐵管約占14%,普通鑄鋼件約占7%,精密鑄鋼件約占2.5%,有色鑄件約占5%。
二、配套行業:
鑄造行業主要配套於汽車與機車、船舶、工具機、通用機械、工程機械、農業機械、鐵路機械、建築機械、電力、冶金、化工、市政及其他裝備行業,部分產品遠銷歐美和日韓等東南亞國家。
三、企業和從業人員數量:
山東鑄造廠點眾多,具備一定生產規模的鑄造廠點有1400餘家,從業人員約13.5萬人左右。
七、技術裝備水平
熔煉技術:以沖天爐熔煉技術為主,部分企業採用了沖天爐—電爐雙聯工藝。
造型、制芯技術:樹脂砂生產工藝已基本取代潮模乾型工藝;氣沖造型線,高壓多觸頭造型線、擠壓造型生產線被引進和使用;許多新工藝如負壓實型鑄造、熔模精密鑄造、真空鑄造、差壓鑄造、重力鑄造、“V法”、脂硬化水玻璃工藝得到推廣套用。
模擬技術:計算機模擬凝固軟體得到推廣套用。
質保體系:爐前鐵水智慧型分析儀、直讀光譜分析儀、無損探傷儀和三座標測量儀被廣泛套用,大多數企業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八、鑄造設備和材料供應
山東鑄造設備的生產已形成產業群體,主要有造型、制芯、熔化、清理、砂處理等方面的設備。鑄造原砂、造型和制芯材料、清理用鋼丸、鋼砂、各類耐火材料的供應配套齊全。
九.人員培訓
山東大學和山東建築工程學院是我省鑄造人才的主要培養基地:山東大學已經培養鑄造專業本科生2210名,碩士研究生260名,博士研究生44名;山東建築工程學院已培養大中專畢業生1700名。為加快行業專業人才培養,山東省鑄造協會與山東大學聯合,自2002年開始舉辦鑄造《專業證書》大專班,已培養畢業生50餘名。
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山東省鑄造協會SHANDONG FONNDRY ASSOCIATION(縮寫:SDFA)是經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團。
第二條:本會是全省鑄造企業及與鑄造有關的企事業、大專院校等單位及廣大鑄 造工作者組成的行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是山東省機械工業廳,並在省經委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動全省鑄造經營管理、 生產技術的進步,把鑄件引向優質、高效、低耗、清潔生產,促進行業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秘書處辦公地點:山東省濟南是解放路13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受部門政府委託,負責行業管理工作,積極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2) 加強國內外交流協作、收集鑄造科技信息,編輯出版《山東省鑄造信息》
(3) 組織培訓行業技術、管理人才。
(4) 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和技術信息的交流工作。
(5) 推廣新標準、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促進全省鑄造整體水平的提高。
(6) 開展有益於本省鑄造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員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向;
(3)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加入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兩名會員以上介紹;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傳送的鑄造信息及技術資料 ;
(3) 優先獲得各項技術協作項目;
(4) 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班及其它活動;
(5) 享受全年一次在《山東鑄造信息》刊物上免費發布產品信息;
(6) 有以本會會員名義,發布產品信息和刊登廣告的權利;
(7)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8)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名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多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原則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本會業務須域內有較大影響;
(2)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全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領導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濟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活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會、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全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徵求有關部門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約雖過後l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卞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1998年l0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