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退休幹部,是指移交山東省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軍人(以下簡稱軍隊退休幹部)。
第二條 發放護理費對象:
(一)軍隊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傷殘或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護理費。
(二)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享受護理費。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軍隊退休幹部,享受護理費:
(一)軍隊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按現行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評定為因戰因公一至四級殘疾)的(憑傷殘等級證書)。
(二)退休幹部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認定條件:參照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上述5項均需護理,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三)軍隊退休幹部因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於醫療期滿即經系統治療終結後,極重度智慧型減退,完全喪失勞動、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第四條 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按照個人申請、機構申報、縣級審核、市級審批的程式辦理。
第五條 軍隊退休幹部本人應到指定醫院進行傷病情醫學鑑定,由本人或監護人、家屬憑醫院鑑定結果,到軍隊退休幹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書面提出護理費申請。
第六條 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接到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申請後,應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併到軍隊退休幹部家中進行走訪。對經審查具備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應在軍隊退休幹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居住區公示7天。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應填寫《軍隊退休幹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一式3份),連同本人申請、原始病歷、殘疾證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公示等有關資料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核。設區的市民政局直屬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直接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七條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報送的護理費申報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全的,應通知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補充材料。對有疑問的,應到軍隊退休幹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家中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應在《軍隊退休幹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報設區的市民政局審批。
第八條 設區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門接到縣(市、區)民政局和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報送的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有疑問的,應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由設區的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審批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應從設區的市民政局批准當月起,按照政乾〔2015〕482號檔案規定,向軍隊退休幹部發放護理費。
第十條 審批工作完成後,設區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門應於每個季度末將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情況報省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門應做好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材料的歸檔工作。其中,護理費審批表1份發軍隊退休幹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保存,1份留設區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門存檔,1份報省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各地應擇優選擇1至2家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負責因病申請護理費的軍隊退休幹部的鑑定工作,1家有相應資質的醫院負責精神病退休軍人的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 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軍隊退休幹部,應按照護理費審批程式逐級上報,經設區的市民政局批准後停止發放護理費。
第十四條 軍隊退休幹部去世後,應從去世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護理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審批工作的通知》(魯民〔2016〕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