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簡介
山東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山東省政研會,是由省轄市,省直委、廳、局、辦、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幹企業和中央駐魯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企業宣傳文化建設協會(企業文化協會)和有志於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各界人士組成,是在中共山東省委領導下,組織協調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
1983年12月成立,當時掛靠在山東企業工作部,第一任會長為楊興富。1988年山東企業工作部撤消,山東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轉入山東省委宣傳部,秘書處設於企業宣傳處,與企業宣傳處合署辦公。歷任會長為苗楓林、董鳳基、王修智、陳光林、朱正昌,現任會長為王敏,歷任秘書長為許崇安、劉德龍、李春波、李建軍、魯銳,現任秘書長為林奎山,歷任常務副會長為韓喜凱、陳光林、王兆成、徐向紅,現任常務副會長為劉寶蒞。副會長單位包括組織、機關工委、研究室、經貿、國資、工商、工會、團委、婦聯、社科聯等。截止2009年底,本會共有省轄市,省直委、廳、局、辦、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幹企業和中央駐魯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等團體會員150個。曾出版發行《山東企業政工》雜誌,現編輯印發《企業政工信息》簡報。今年來先後組織舉辦濟鋼論壇、企業文化建設高峰論壇等學術活動,先後評選山東省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優秀研究成果11次,共評出優秀研究成果520項。寫出的《山東省百家企業萬名職工思想道德狀況調查分析報告》和《全省企業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情況》分別被中國職工政研會評為優秀研究成果並在第九次年會上發表,被省委宣傳部上報省領導作為參加十四屆六中全會使用的參考材料。撰寫的《山東省民營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現狀及對策》獲省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獎,受到領導的高度評價。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東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山東省政研會。
第二條 本會由省轄市,省直委、廳、局、辦、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幹企業和中央駐魯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企業宣傳文化建設協會(企業文化協會)和有志於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各界人士組成,是在中共山東省委領導下,組織協調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是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加強企業宣傳教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的參謀和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遵守憲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結合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建設實際和廣大企業幹部職工思想實際,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著力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為企業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為建設經濟文化局強省,實現富民強省新跨越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主要原則: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企業科學發展,積極引導廣大企業幹部職工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提高廣大企業幹部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不斷增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並稱中國企業文化建設協會)、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和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參照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做法,本會同時使用山東省企業文化建設協會的名稱,並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組織、協調企業文化建設活動。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從事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研究的人員和實際工作者,研究新形勢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特點與規律,探索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的新途徑、新方法,總結、宣傳、推廣先進經驗,推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始終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二)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了解、把握深化企業改革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所貫穿的立場、觀點、方法,借鑑國內外有關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分析形勢,把握趨勢,理清思路,明確方向,提出工作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為廣大基層和企業提供諮詢、論證、協調等方面的服務。
(三)接受黨委、政府的委託,配合有關部門表彰先進單位、企業和個人,頒發政研會工作獎,表彰優秀成果和研究工作者。
(四)組織推動各級政研會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活動。
(五)舉辦各類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專題研討會、講座、培訓班等,開展學術信息交流。
(六)編輯出版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宣傳材料和研究資料。
(七)加強同兄弟省、市、自治區政研會的橫向聯繫和合作,組織相互間的參觀、考察和學習活動,交流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含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十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有加入本會意願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企業文化建設團體以及有志於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研究的個人,均可申請入會。本會以吸收團體會員為主,也吸收少量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主要吸收省轄市,省直委、廳、局、辦、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幹企業和中央駐魯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企業文化建設協會(企業文化協會)。
個人會員主要吸收大專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單位,宣傳、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單位的教學、研究、編輯工作人員和有較深理論造詣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企業文化工作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批准;
(三) 填寫團體和個人會員登記表;
(四)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各省轄市、省直委、廳、局、辦、公司團體會員,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課題研究和其它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取得本會資料,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研究和各種活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傳遞信息,提供資料;
(四)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拒絕履行會員義務的行為,或從事有損本會名譽的活動,本會常務理事會可視情節經表決通過停止其會籍或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會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請省委領導同志擔任;設會長一人,請省委宣傳部主要領導同志擔任;設常務副會長一人,由省委宣傳部分管領導同志擔任;設副會長若干人,請省委、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工、青、婦等民眾組織的領導同志擔任;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受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會重大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本會重大活動;
(四)審定並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審批重要開支項目。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與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企業宣傳處合署辦公,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靠向團體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所有團體會員都應按年度繳納會費。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按自動離會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