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縣域經濟協會

山東省縣域經濟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東省縣域經濟協會(County Shandong Province Economic Association)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協會宗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經濟文化,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探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縣域經濟的孕育、產生、發展的客觀規律,促進山東省縣域經濟的宣傳推廣、招商引資、和諧發展,為促進我省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邁進貢獻力量。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會址:濟南市工業南路100號(普利商務中心大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縣域經濟協會”。英文譯名:County Shandong Province Econom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經濟文化,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探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縣域經濟的孕育、產生、發展的客觀規律,促進山東省縣域經濟的宣傳推廣、招商引資、和諧發展,為促進我省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邁進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濟南市工業南路100號(普利商務中心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開展縣域經濟發展研究,積極為我省的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二)組織專家、學者及會員進行縣域經濟考察調研,舉辦學術研討會、座談會及項目論證會;縣域經濟發展展示展覽;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等活動。
(三)與國內外有關專家、學者、企業家,有關部門,社團組織等進行友好交往;開展協作、合作與交流。
(四)編輯出版介紹我省縣域經濟發展的會刊和影視資料,設立協會網站等,溝通和擴大對外聯絡交往。
(五) 積極開展項目中介、宣傳推廣、招商引資的牽線搭橋和聯繫服務工作,為建設富裕、生態、和諧的新山東做貢獻。
(六)積極承擔國家、省政府及本會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願為貫徹本會宗旨做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均可加入本會。
第八條 加入本會需要自願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會員證。會員如要求退會,由本人或該單位法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並查明與本會無未了事項後,準予退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拒不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經教育無效,或觸犯刑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會籍並通知本人,或視情通報全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
(三) 表決通過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到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會議,也可採用電話、網路視頻等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的人選變動提出意見報業務主管人事部門審查後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設立或撤消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 任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
(五) 審批聘用人員;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八) 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九) 辦理理事會制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2/3以上多數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對本會有突出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再按本會章程程式選舉產生。當選後,須向理事會備案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二)安排會長辦公會議和組織實施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
(三)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同意;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七)負責本會內部管理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或理事單位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勞務費或諮詢服務費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過半數以上多數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2/3多數通過做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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