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推進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現就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圍繞建設節約型、廉潔型機關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轉變傳統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為全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作出示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制度創新、保障公務出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堅持統籌兼顧、注重政策配套。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正確處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關係,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可行性和協調性,確保新舊機制有效轉換。
3.堅持統一部署、分類分步推進。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級黨政機關及省屬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要求,分類分步穩妥推進改革。
4.堅持厲行節約、降低成本。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後,省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成本節支率不得低於中央規定的比例。
二、主要任務
(一)參改範圍
1.機構範圍:省紀委機關、省委各部門和省委巡視機構,省人大機關,省政府各部門,省政協機關,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各民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黨政機關)。
2.人員範圍:省級黨政機關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參加本輪改革。鼓勵省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但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保留工作用車的人員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必須嚴格規範管理。具體範圍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3.車輛範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省級黨政機關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範圍。
4.省安全系統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經批准後單獨啟動實施。
(二)改革方式
1.改革後省級黨政機關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在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範圍內公務出行,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的要求,省級黨政機關每人每月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為:廳局級正職1690元、廳局級副職1560元,縣處級正職1040元、縣處級副職960元,鄉科級正職650元、鄉科級副職600元,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500元。
允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總額中劃出一定的比例進行單位統籌,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統籌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駐濟南以外的省屬參改單位執行當地的補貼標準。
3.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三)司勤人員安置。省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司勤人員崗位,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留用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對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員,要做好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的終止、解除工作,並依法進行經濟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省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四)車輛處置。對省級黨政機關取消的公務用車,由省機關事務部門統一規範處置。要制定處置辦法,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範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公開招標評估和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駛、鑑定評估、移交車輛、公開拍賣、收入上繳、核銷賬務六個步驟進行,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並確保達到一定比例,配備標準及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印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改革前未配車的單位,改革後亦不得增配車輛。
1.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省級黨政機關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其中,人員編制301人及以上的不超過5輛,201人至300人的不超過4輛,101人至200人的不超過3輛,51人至100人的不超過2輛,50人及以下的保留1輛);省機構編制部門單列編制、數量在50人以上、相對獨立或駐濟南以外的部門屬處級參改單位,可單獨核定1至2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部門內設機構(不含相對獨立的廳級內設機構)以及駐濟南的其他處級參改單位,不單獨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其人員編制與所屬的機關本級合併計算,相應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由所屬機關統一保障。
2.執法執勤車輛。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在中央確定的17個執法部門內,按省主管部門核定的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數的40%保留;在中央確定的執法部門之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具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的其他部門,其執法執勤車輛應嚴格配置在相關一線崗位並嚴格控制總量,按照省主管部門核定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的30%保留。駐濟南以外的省屬參改單位按照當地同級保留比例執行。
保留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其他具有執法執勤職能部門的執法執勤車輛超過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輛相應核減該部門的公務交通補貼6萬元;保留比例超過原編制數90%的,不再發放該部門公務交通補貼。
3.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符合保留條件的各類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繼續保留。
4.調研和接待用車。調研、接待等集體公務出行用車,原則上以社會化方式提供。確有特殊要求、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適當保留部分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辦公廳單獨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
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公務用車規範化管理。
(二)嚴格財務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公務交通費用預算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務核定補貼數額,待應取消車輛封存、上交後按月發放。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鼓勵公務出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要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服務體系,完善計程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部分汽車租賃公司,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工作機構,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改革方案。各部門各單位的改革方案,須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已先行改革的單位要按照本方案統一規範執行。
(二)明確責任。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要認真研究部署,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確定相關責任人員,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加強輿論引導。切實做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民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