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18〕190號
各市環境保護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8月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和《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負責除輻射類之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審批。
第三條 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堅持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集體研究、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在滿足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時,從受理到審批做到“只跑一次”,確需溝通對接的,可採取電話、電子數據傳送、快遞等多種方式。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和環評技術評估機構對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應當提前介入、主動服務,提醒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從“山東政務服務網”中介超市中選擇環評機構並委託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環評專家論證、審查、審批等各個環節,積極向建設單位提供環保政策支持和技術評估服務。
各環評機構應當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質量管理,積極開展環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務。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條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處室(以下簡稱“環評處”)工作人員應當及時登錄“山東政務服務網”,按程式、時間節點進行網上受理、審查、審批。
第七條 省環保廳受理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在山東環境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
(三)按照審批許可權或政策規定,不屬於省環保廳審批的事項或者不能審批事項,以及限批區域、流域內涉限項目,不予受理。
受理人員將初審合格的報告書,即轉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評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環境評審中心”)進行技術評估。
第八條 對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等,納入綠色通道,實行容缺受理、隨時研究、優先辦理。
第三章 審查審批程式
第九條 省環保廳對受理後的報告書,按照以下程式開展審查、審批。
(一)技術評估
省環境評審中心組織對報告書的經濟技術可行性、政策符合性等進行評估,召集專家和有關單位代表現場勘察、評審,10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評估報告。其中,評審中提出報告書需要修改完善的,省環境評審中心通知建設單位及時修改完善、報送,修改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
(二)審查審批
審批處室審查。召開處務會,省環境評審中心評估人員匯報項目技術評估情況,環評處經辦人員結合技術評估報告匯報審查情況,與會人員研究,提出審查意見。
廳分管領導審核。建設單位按照處務會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由環評處會同省環境評審中心提交廳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廳長辦公會議研究。
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廳領導及相關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省環境評審中心匯報擬審批項目的技術評估情況,環評處匯報擬審批項目的審查意見,與會人員討論研究,確定審批意見。
(三)公示批覆公告
擬審批的建設項目信息在山東環境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設單位在落實廳長辦公會議相關意見後,環評處起草批覆檔案,按程式簽發,並在山東環境網站公告(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過快遞、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等形式分別將批覆檔案送達建設單位和各市環保局。
對符合審批要求的報告書,省環保廳自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含技術評估10個工作日、擬審批公示5個工作日)。因建設單位未及時完成整改或者報告書編制有重大問題導致時間延誤,不計入時限。
第十條 環評處處務會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廳長辦公會議一般隔周召開。對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等隨時開會研究。
第四章 生態保護紅線審查
第十一條 對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公路、鐵路、輸油輸氣、軌道交通和調水等重大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時就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保護區類型、地理位置坐標和占用範圍,與相關主管部門和技術單位溝通、銜接,編制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影響專章,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需要穿越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分別報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廳等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穿越的檔案,作為報告書附屬檔案。
對需要穿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的,隨報告書一併審查。
第十二條 省環境評審中心接到報告書後,組織專家評審,並積極與生態處、流域處等相關處室溝通,由上述處室提出邀請的相關生態保護紅線方面專家人選,作為專家組成員。涉及其他省級主管部門的生態保護紅線,應同時邀請其派出代表參加技術評審會。
第十三條 技術評審會應當對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環境影響、保護與修復措施和穿越的不可避免性有明確結論,並在專家評審意見中論述。省環境評審中心應將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專家評審結論納入評估報告,形成穿越生態保護紅線評估結論,報省環保廳,同時抄送環評處、流域處、生態處等相關處室。生態處會同流域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穿越生態保護紅線提出書面意見,送環評處。
第十四條 對於公路、鐵路、輸油輸氣、軌道交通等已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省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其相關規劃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後,規劃中涉及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具體項目,其選址、選線無重大變動且符合專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免於辦理生態保護紅線審批手續。
第五章 審查重點
第十五條 省環保廳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具體包括內容: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二)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相關法定規劃的要求。涉及穿越生態保護紅線區的,是否依法依規取得批准同意。
(三)建設項目擬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排放(貯存)標準;是否落實大宗物料採用鐵路、廊道、管道等運輸方式;是否落實煤炭替代要求;新、改、擴建項目是否落實本企業替代關停落後項目和日常監管整改要求;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是否落實產能替代要求,實現區域內主要污染物不增加;擬採取的生態保護措施是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於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擬採取的措施是否能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五)是否符合生態環境部或者省政府規定的審查原則和政策。
(六)編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導則、規範的要求。
第六章 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六條 環評處和省環境評審中心應當按照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質量考核有關規定,組織報告書質量考核,開展抽查覆核。對於發現報告書存在重大原則性問題的,按照規定從嚴處罰。
環評處和省環境評審中心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專家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專家的管理,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省環保廳應當加強對地方環保部門、技術評估機構、環評機構和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
對環保部門重點檢查其環評審批行為和審批程式合法性、審批結果合規性;
對技術評估機構重點檢查其技術評估能力、獨立對環評檔案進行技術評估並依法依規提出評估意見情況、是否存在亂收費行為;
對環評機構重點監督其是否依法依規開展作業,確保環評檔案的數據資料真實、分析方法正確、結論科學可信;
對建設單位重點監督其依法依規履行程式、開展公眾參與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環境執法機構應當在日常管理中監督項目落實環評檔案及批覆要求、執行“三同時”制度情況。省環境執法機構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重點督查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省環保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將排污許可製作為落實固定污染源環評檔案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實環評批覆要求特別是“上大壓小”“上新壓舊”“上高壓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減替代的,各級環保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條 需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建設項目,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工作。納入排污許可制管理的建設項目,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台賬記錄和自行監測等情況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評受理、技術評估、審查審批、生態保護紅線審查等各環節的工作人員和專家,要熱情、嚴謹、高效服務,嚴禁吃拿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和《關於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自覺維護環保人員形象。對違反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市、縣環保部門及技術評估機構在環評技術評估、審查、審批中出現違規行為的,採取責令整改、通報、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於環評檔案編制質量差的環評機構,省環保廳每季度向社會公布。對於日常考核和抽查中發現的環評機構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檔案失實的,報生態環境部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上述情況記入環評機構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環評專家有重大失誤、遺漏、不負責任或者故意隱瞞有關問題的,視情況採取全省通報批評、約談、暫停專家資格或剔出專家庫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審批延誤以及申報材料不實造成審批失誤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省政府今後出台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放管服”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關於印發〈山東省環境環保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類審查規定〉的通知》(魯環辦〔2011〕41號)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最佳化重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穿越生態保護紅線辦理流程的通知》(魯環辦〔2017〕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