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環境保護局

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是濰坊市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處理和監督管理。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

簡介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

地理位置

地址:濰坊市新華路7號

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有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組織實施我市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擬訂我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擬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對我市出台規範性檔案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提出意見建議;對建立健全基層環保管理體系提出建議。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處理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較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區、各部門以及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協調鄰市和市內各縣市區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排污費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全市環境信訪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組織實施排污權交易;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意見;按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或上報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牽頭規劃、調度、協調全市生態環保產業投入工作;負責全市排污費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環保工作任期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統籌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負責區域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管理辦法和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輻射安全許可證制度。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全市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按照中央、省和市有關規定,協助管理縣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綜合性文稿起草、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專題調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負責環境保護規劃工作組織協調;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生態環保產業投入工作;負責排污費的管理使用。

(三)法規宣教科。起草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環保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環保行政執法監督與檢查;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工作。

(四)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和市屬各開發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五)科技標準科(掛國際合作科、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牌子)。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與技術引進;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指導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和清潔生產;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履行國際環境公約等外事工作;承擔核與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監管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監管放射源的使用、銷售、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工作;負責輻射廢物監管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擬訂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申報登記、核定部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許可證等制度;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負責國家、省、市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環保工作任期審計工作;負責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覆核工作。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負責建立健全環境風險源動態檔案管理工作。

(七)生態保護與環境影響評價科。擬訂自然生態保護規範性檔案和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自然生態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市級各類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指導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區域生態補償工作;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審核、審批區域開發、發展規劃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依法加強“三同時”監管;貫徹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和規章。

編制職數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實施指導、協調與監督;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市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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