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統一行使市、縣(市、區)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

2.統一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

3.會同設區的市黨委、政府對市環保局實行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市環保局領導班子及成員。

4.承擔省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5.承接環境保護部下放省級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工作。

2.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執行監督,加強對環境承載能力的監測評估,嚴格執行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加強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情況的監督,強化排污權交易管理。

4.加強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建設,強化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

5.加強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等;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劃定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流域、大氣、土壤、固體廢物、重金屬、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規劃,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環境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市、縣兩級環境執法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指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參與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承辦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按規定組織審查專項規劃,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方向和財政資金安排建議。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光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等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地方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組織實施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工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環境質量責任情況進行監察和督察,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對環境監察、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黨政領導幹部應負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分解落實建議,組織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向省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組織對生態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環境與健康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履約活動,協調推進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省政府和環境保護部委託組織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設區市環保局的領導班子及成員;指導全省環保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省環保廳設2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材料起草、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工作;承擔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環境綜合性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部門預決算,組織提出省級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方向和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相關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措施;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綜合性執法檢查;組織開展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普法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

(四)人事處(掛離退休幹部處牌子)。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設區市環保局領導幹部的有關管理事項;指導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全省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掛國際合作處牌子)。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山東省環境保護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承擔環境與健康管理、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參與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先進科技成果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和循環經濟發展;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行監管;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環境公約省內履約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和環境統計的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組織分解、落實環保約束性目標,監督考核計畫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流域和企業實施限批。

(八)環境監測處。

負責全省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全省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規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按規定組織建設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九)水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水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水環境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重點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計畫;組織實施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十)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環境監管辦公室。

負責流域內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流域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流域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規範;參與流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開展流域內聯合執法、異地執法和交叉執法;組織開展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承擔省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環境保護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一)大氣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大氣、噪聲、光等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和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調處。

負責省會城市群區域及傳輸通道城市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相關政策、規劃、制度的擬訂和聯防聯控組織協調、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落實區域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任務;承擔與京津冀等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擬訂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活動的空氣品質保障工作。

(十三)土壤與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處。

負責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承擔危險廢物相關事中事後環境監管工作。

(十四)自然生態保護處(掛農村環境保護處牌子)。

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的審查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組織開展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承擔自然生態保護相關事中事後環境監管工作。

(十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地方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應急回響工作;承擔核與輻射相關事中事後環境監管工作。

(十六)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處。

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重金屬污染防治和環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修訂省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市、縣相關工作;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應急演練工作;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十七)省環境監察辦公室。

擬訂環境保護督察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制度規範、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監察工作計畫;指導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日常工作;對環境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黨政領導幹部應負責任提出處理建議,並向有關部門移送材料;對環境監察案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八)區域環境監察第一辦公室。

(十九)區域環境監察第二辦公室。

(二十)區域環境監察第三辦公室。

(二十一)區域環境監察第四辦公室。

(二十二)區域環境監察第五辦公室。

(二十三)區域環境監察第六辦公室。

以上6個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的職責是:對所轄區域進行環境監察;對所轄區域內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環境質量責任情況進行監察;承擔省環保廳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環保廳機關行政編制192名(含以上6個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行政編制72名和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核定廳長職數1名、副廳長職數5名(其中1名副廳長兼任省環境監察辦公室主任),環境監察專員職數3名(副廳級),總工程師職數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職數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職數1名、省環境監察辦公室副主任職數2名、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主任職數6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副主任職數12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省環保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保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保廳協商一致。

(二)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三)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省環保廳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省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跨省、跨省轄市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省工商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省質監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省環保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監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煤炭局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山東煤監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要 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五)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環保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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