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泰發〔2010〕3號),設立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核事項 。
(四)將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監察城市市區範圍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以外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五)將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六)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城鎮減排、城鎮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管理,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組織實施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建設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商品房預(銷)售、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房產發證、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三)指導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泰城城市道路、橋涵、路燈、河道、園林綠化、廣場、城市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集中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交候車亭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泰山風景名勝區除外)。
(四)負責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實施處罰。
(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指導監督勘察設計、招投標和工程監理活動;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裝飾裝修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
(七)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標準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我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監督,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測算並發布本市工程建設指數及相關信息。
(八)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籌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編制年度收支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九)承擔建築及公用事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市建築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和工程建設施工質量的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減排工作;指導建材行業資源綜合利用、結構最佳化。
(十一)指導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繼續教育工作和科技人才隊伍及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信訪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息、保衛、政務公開、督辦、綜合性文稿、宣傳、信訪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便民服務受理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行業文明建設;負責直屬單位的目標考核;負責建設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科
組織起草、審核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業綜合性政策的調查研究;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市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
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年度計畫;負責行業統計工作;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工程建設科
研究擬訂規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製品等企業的資格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建設造價諮詢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市外企業進泰承包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負責建築工程質量爭議仲裁。
(六)住宅與房地產業科
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與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指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指導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負責商品房預(銷)售、房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屋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住宅建設、房屋徵收拆遷、城中村改造、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標準及審查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危房鑑定工作;負責監督房地產拆遷補償資金的使用。
(七)城市管理科(掛市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城市防洪排澇、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戶外廣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影響城市環境(城市違章建築除外)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泰山風景名勝區除外)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新建、改建各類設施管網、線路建設及施工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用行業(包括施工企業)和園林綠化等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及公用企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交候車亭的審批工作。
(八)村鎮建設科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村鎮建設及城鎮化建設試點;監督實施全市村鎮建設計畫和重點小城鎮建設;負責村鎮建設事業費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九)勘察設計科
負責工程初步設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工程測量工作;審查審批建設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圖(報告);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監督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招標投標活動。
(十)行業安全管理科
組織制定全市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負責對重大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落實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科技科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計畫;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牆改節能工作;組織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6人,工勤人員編制5人;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23名。
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問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和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做好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問題。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前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後期;初步設計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概算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問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市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