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家交通運輸部下放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公路、水路行業規劃、計畫、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負責相關行業統計,發布有關信息。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運營規範、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指導道路、水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客運工作。

(四)承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險品運輸監管工作,組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不含漁業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防止污染工作;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引航管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擬訂全省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負責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

(六)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按規定負責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省國道、省道的布局規劃,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布局規劃,監督指導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八)貫徹實施國家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指導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相關國際運輸的管理工作。

(十)指導公路、水路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交通戰備工作,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及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起草交通運輸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交通運輸政策;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

組織編制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擬訂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利用外資、行業統計工作。

(四)運輸管理處(掛國際運輸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捷運和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協調道路、水路運輸及城市客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承擔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節日運輸的有關工作;負責國際運輸的相關管理工作。

(五)建設管理處。

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重點工程設計監管、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六)財務處。

擬訂公路、水路規費徵收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行業投融資的有關工作;承擔公路通行費收費站點設定及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編制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預算;承擔交通專項資金、預決算、政府採購、外匯、信貸有關工作;承擔受委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實施交通運輸行業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八)科技處。

擬訂公路、水路行業科技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科研項目研究;承擔有關標準、質量和計量工作;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安全監督處。

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辦法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處理有關事故調查,指導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維護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急值班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工作。

(十)省交通戰備辦公室。

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省內軍事行動、國防運輸等重大活動的交通保障工作;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90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交通戰備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總工程師1名、安全總監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建立全省綜合運輸體系。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全省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關於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三)關於水域安全監管。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牽頭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漁港水域安全監管。

(四)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及公路橋樑安全進行監管。省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指導市縣發放《采砂許可證》;負責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憑《采砂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五)關於船舶安全監管。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漁船安全監管。省國防科工辦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省體育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這一水域內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

(六)關於林木採伐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護路林的更新採伐,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並發放採伐許可證。省林業廳負責單位和個人採伐林木,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山東黃河河務局採伐護堤護岸林木的,須經河道、湖泊管理機構同意後,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七)關於違法超限超載治理。省交通運輸廳依據職責分工,負責違法超限治理工作,指導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依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超限檢測站和交通運輸監察站,實施超限運輸車輛檢查,並可以在超限運輸車輛可能繞行或者短途駁載的線路上實施檢查。省公安廳依據職責分工,負責違法超載治理工作,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加強對超載運輸車輛的檢查,對超載運輸車輛依法作出處罰。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聯網的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信息系統,對違法信息及時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實現信息共享。

(八)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改善農村公路通行技術條件,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牌,施劃站點標線,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省教育廳負責監督指導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指導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校車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

省質監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公安廳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跨省、跨省轄市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省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省工商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十)關於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1.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區域分工。碼頭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在港區陸上專門為港口企業的裝卸設備、非營運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在港區內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含專門從事倉儲經營)企業的儲罐等倉儲設施、在港區陸上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2.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具體工作分工。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碼頭裝卸作業,以及在港區內用於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倉儲設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實施相關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含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經營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

(十一)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具體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執法監察總隊承擔。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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