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獸藥經營告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獸藥質量安全監管,切實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畜牧獸醫局負責全省實施獸藥經營告知制度的監督管理和獸用生物製品經營告知工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獸藥(除獸用生物製品外的)經營告知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獸藥經營者應當向所在的設區市或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獸藥經營告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 設區的市或縣(市、區)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告知資料的以下信息予以核對:
(一)經營單位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和《獸藥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獸藥產品相應的生產企業《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批件複印件;
(三)經農業部備案的獸藥產品標籤及說明書樣張原件、獸藥購銷協定或憑證、獸藥質量安全承諾書;
(四)其他證明性材料。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獸藥產品,發給《獸藥告知名錄通知書》,並通過網站發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示告知結果。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獸藥產品,如所附證照等證明性材料不齊全或與實際不符,假劣獸藥,標籤說明書與農業部備案樣張不符或不規範的等,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經營者說明有關法規規定,並按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條 獸藥經營者違反規定,未執行經營告知制度,或提供的《山東省獸藥經營告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