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山東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師字〔2012〕12號
各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山東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12年11月28日
全文
山東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級教師管理,規範特級教師評選,促進特級教師的專業化成長,引領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特級教師評選規定》(教人〔1993〕3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
第二章 評選和表彰
第三條 特級教師評選工作應有計畫的進行,每3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在職特級教師總數一般控制在中國小教師總數的1.5‰以內。
第五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範圍包括普通中學、國小、幼稚園、師範學校、教師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含職業中專)、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中的廣大教師,重點是在教學第一線上的教師。
第六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七條 特級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模範履行教師職責,熱愛祖國,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在教師中享有較高威望,深受學生愛戴。
(二)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被聘任為中國小高級教師職務。
(三)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能自覺更新知識體系和專業技能,及時把握本學科相關知識的發展動態,精通業務,嚴謹治學,在本學科專業教育教學領域裡形成特色,並處於領先地位。
(四)教育教學成績特別顯著。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積極探索素質教育的規律,教學水平高,教學方法有獨到之處,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開拓、大膽創新,有明顯效果。
(五)正確運用教育教學規律教書育人,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擔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六)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尤其在學科專業教學改革、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近年來正式出版過相關領域的學術專著或發表過相當數量水平較高的學術論文。
(七)在實施素質教育方面起示範、引領作用,具有指導學校骨幹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養培訓年輕教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八條 省教育廳根據教育形勢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研究確定每批特級教師評選的具體辦法,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九條 評選特級教師,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學校在組織全校在職專任教師充分醞釀提名的基礎上,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提名人選名單。學校推薦名單須在本學校公示。
(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採取座談、個人談話、民意測驗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經認真考核後,確定推薦人選名單。人選名單公示後,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覆核。
(三)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由教師代表、專家和教育行政部門人員組成的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說課、教學答辯、專業技能測試等形式,集中進行教育教學能力和教學效果的考察;通過審查上報材料,對其教育教學科研能力和師德水平進行評審,在廣泛聽取基層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推薦意見,投票確定推薦人選名單,經公示後報省教育廳。
市直、省直有關單位的人選,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直接報其主管部門考核和推薦。
(四)省教育廳成立省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和專家組,專家組對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推薦人選材料審核並通過相應的專業考核、確認符合特級教師人選條件後,送交省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投票表決確定山東省特級教師人選名單,並予以公示。
(五)省教育廳根據省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和公示情況確定正式人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對指導學生參加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累計獲得三個及以上一等獎項的指導教師,符合山東省特級教師評選基本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式逐級申報山東省特級教師,不占所在地區申報指標,評審中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十一條 省、市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按不少於15、11人組建,其中,專家和教師代表人數不少於2/3,並考慮教育類型。評審推薦時,同意人數應超過組成人數的2/3方能推薦。
第十二條 按規定條件和程式評選為特級教師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級教師稱號,頒發特級教師證書。
第三章 待遇和支持
第十三條 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按月發放。退休後納入退休金基數。
特級教師津貼,由同級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為特級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和研究工作提供資助和方便。
(一)特級教師每2年可享受不少於1個月的學術假期。學術假期內,特級教師應開展調查研究、科學研究等活動。
(二)建立特級教師繼續學習和定期考察制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專項培訓計畫,分期分批組織特級教師進行在職研修。特級教師所在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為特級教師外出考察、交流和學習提供機會。特級教師所在學校要採取切實措施,支持特級教師在職進修學習。
(三)建立特級教師助手制度。各地要為年齡較大、教育教學經驗特別豐富的特級教師選派有事業心、肯鑽研的年輕教師做助手,協助他們進行教學改革實踐,幫助他們總結、整理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四)特級教師所在學校要為特級教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為特級教師訂閱相關學科的報紙、雜誌、圖書,幫助特級教師進行知識技能更新。
(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有計畫地組織特級教師示範教學、巡迴授課、介紹經驗,利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推廣特級教師的優秀事跡、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輻射作用。
第十五條 特級教師不宜兼任過多的社會職務。特級教師兼任社會職務的,須徵得所在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章 職責和任務
第十六條 特級教師的職責:
(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模範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積極履行教師職責,愛國敬業,教書育人,堅持正確的教育觀、學生觀、質量觀,熱愛學生,嚴謹治學,為人師表,在師德修養和人才培養方面成績顯著,為廣大教師作出表率。
(二)積極實施素質教育,關心學生全面發展,不斷鑽研和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模範做好本職工作,始終保持教育教學工作的高水平,積極研究本地教育教學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為本地教育教學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獻言獻策。
(三)堅持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做教育教學改革的帶頭人,指導本地區教師開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工作,積極協助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推廣優秀的教改經驗。
(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教育科學研究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專業素養,積極參與教育科學和從教學科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創新。
(五)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積極主動地承擔培訓中青年教師的任務,努力培養提高年輕教師;積極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支教送教、示範教學等公益性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幫助和支持特級教師履行職責,對其管理的特級教師安排示範教學課、教師培養培訓、支教送教等具體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 特級教師應在所在學校建立名師工作室,帶領本地本校同學科老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應在山東省教師教育網上建立特級教師工作室,並及時更新,通過工作室及時提交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的情況,展示示範教學課視頻、論文論著等相關成果。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條 特級教師的日常管理由特級教師所在學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省、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特級教師的管理工作,建立特級教師信息資料庫,及時掌握特級教師的基本情況、動態和工作績效。
省教育廳統一開發全省特級教師信息系統,對全省特級教師信息進行電子數據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一條 實施特級教師綜合考核評價制度。特級教師所在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於每年年終組織實施對特級教師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經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覆核後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每5年組織實施1次周期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3個等級。經考核不稱職的,令其限期改進。1年後重新進行考核,仍不稱職的,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
第二十二條 特級教師所在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特級教師考核檔案。考核檔案存入特級教師履行職責、執行任務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特級教師證書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上交省教育廳:
(一)申報評選特級教師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或有其他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行為的;
(三)經兩次考核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特級教師職責的;
(四)其它依法應予撤銷稱號的。
撤銷特級教師稱號後,與稱號相關的待遇一併取消。
第二十四條 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特級教師調入我省的,由調入學校逐級報我省教育廳進行註冊備案,並納入本《辦法》進行考核和管理。
我省評選的特級教師,在中國小教育系統內調動的,須逐級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教育系統,其稱號自行取消,與稱號相關的待遇即行終止。特級教師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上交省教育廳。
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教育系統後又調入的,可根據評選條件和程式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特級教師評選管理辦法》(魯教人字[1994]15號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