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期貨業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山東轄區內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成立於2009年 5月 25日,註冊地和常設機構設在濟南。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領導、中國期貨業協會及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會員包括山東轄區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異地期貨公司駐山東營業部、IB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期貨交割倉庫、中介機構等130餘家單位。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協會職責
一、教育會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有關期貨的方針政策,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山東轄區行業規範及自律管理規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監督單位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秩序;
三、依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和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市場經營規範和標準;
四、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客戶投訴並進行協調處理,接受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自律規則的,根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向山東證監局反映和報告會員執業情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自律組織意見和建議;
五、向山東證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六、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協調會員關係;
七、做好期貨市場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加強投資者培訓和教育,培育良好的期貨行業發展環境;
八、組織轄區內期貨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行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素質;
九、開展市場調研和期貨理論研究,收集、整理國內外期貨市場信息,反映期貨市場發展中的新情況和熱點問題,進行市場統計分析,提供相關分析報告;
十、參與制定轄區市場發展規劃,對營業網點新設、高管人員任命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監管部門做好工作實施;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交流及考察,學習先進的期貨管理經驗,提高會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十二、推動會員開展行業文化建設,營造團結協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行業氛圍,展示行業風貌;
十三、開展行業評優活動,表彰業內優秀從業人員和優秀期貨經營、服務機構,促進行業積極向上發展;
十四、承辦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山東證監局和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與工作。
協會章程
山東省期貨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協會名稱為山東省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 DONG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DFA。
第二條協會是由山東轄區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異地期貨公司駐山東營業部及與期貨相關企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的領導及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六條協會的職責:
(一)教育會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有關期貨的方針政策,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山東轄區行業規範及自律管理規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監督單位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秩序;
(三)依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和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市場經營規範和標準;
(四)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客戶投訴並進行協調處理,接受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自律規則的,根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向山東證監局反映和報告會員執業情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自律組織意見和建議;
(五)向山東證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六)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七)做好期貨市場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加強投資者培訓和教育,培育良好的期貨業發展環境;
(八)組織轄區內期貨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行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
(九)開展市場調研和期貨理論研究,收集、整理國內外期貨市場信息,反映期貨市場發展中的新情況和熱點問題,進行市場統計分析,提供相關分析報告;
(十)參與制定轄區市場發展規劃,對營業網點新設、高管人員任命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監管部門做好工作實施;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交流及考察,學習先進的期貨管理經驗,提高會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十二)推動會員開展行業文化建設,營造團結協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行業氛圍,展示行業風貌;
(十三)開展行業評優活動,表彰業內優秀從業人員和優秀期貨經營、服務機構,促進行業積極向上發展;
(十四)承辦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山東證監局和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與工作。
第一節會籍管理
第七條協會接受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在山東省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從事期貨相關業務;
(四)個人會員應為轄區期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凡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山東轄區設立並依法從事期貨業務的期貨公司、期貨公司營業部以及期貨投資諮詢機構,應在設立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凡是在山東轄區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期貨ib業務的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均應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凡是在山東轄區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保證金存管銀行和期貨交割倉庫,均應自願申請加入成為聯繫會員;在山東轄區依法設立,與期貨業務相關的國家儲備庫及在國內或國際期貨市場上有套期保值需求的現貨企業和上市公司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成為聯繫會員;在山東轄區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投資管理基金、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管理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成為聯繫會員;在山東轄區依法設立的除五家保證金存管銀行之外的銀行、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法人單位,凡認可本協會章程,亦可申請加入協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聯繫會員;在山東轄區依法設立並與期貨業務相關的信息技術公司、軟體開發公司以及為期貨經營機構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凡認可本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聯繫會員。
凡在轄區期貨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從業人員及政府工作人員等可自願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入會時,應當按照協會要求進行登記註冊。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提交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檔案;個人會員提交身份證明、學術證明、行業經歷等資料;
(三)填寫《山東省期貨業協會會員登記表》;
(四)由協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須另設聯絡員一名,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繫溝通。
第十一條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秘書處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在協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單位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申請退會,並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請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的權利;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業務規範等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行業利益;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各項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協會的協調管理;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每位會員代表均享有一票表決權,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併、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會員管理辦法、自律規則及內部管理制度等;
(七)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八)決定會員繳納年費事宜;
(九)決定設立、合併、撤消專業委員會;
(十)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非會員理事由山東證監局委派。
第二十一條理事變更應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補。因正常理由離任的,可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採用電子通訊或視頻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會長由山東證監局提名,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會長、副會長的產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山東證監局提名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五)熱愛協會工作,身體健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山東證監局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常務理事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山東證監局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五)提名副會長、秘書長;
(六)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七)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常務理事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會長可以指定常務副會長或常務理事代為履行職權。
第三十三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設專職人員。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協會理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會員會費收取管理辦法,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秘書處應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報告協會財務狀況。
第三十八條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修改過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須報山東證監局審核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協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證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1年5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