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會〔2005〕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會計用人單位、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對會計人員知識與技能進行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識結構,提高其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和創新能力的教育。開展繼續教育應當以科學的理論為指導,遵循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目標,是建立結構合理、運行規範、管理嚴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制,通過持續、有針對性的教育,提升會計人員政策、業務水平和會計操作技能,培養一批具有熟練會計操作技能的初級人才,具有綜合分析和參與決策能力的中級會計人才以及專業精深、熟悉國際慣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綜合分析和決策能力強的高級會計管理人才。
會計人員
第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六條參加繼續教育是會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支持他們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保證學習時間,並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會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安排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其工資、社會保險等待遇與本人在崗時相同。
第七條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在會計人員職稱晉升、考評時,應將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納入考核範圍,調動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積極性。
教育形式和內容
第八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形式分為培訓和自學兩類,以培訓為主。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接受培訓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24學時。培訓形式有:
(一)經財政部門登記公告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培訓(以下簡稱“社會培訓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會計相關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
(二)在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登記公告的網路遠程會計培訓機構實施的會計相關知識培訓。
(三)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同意舉辦的其他形式培訓。
第九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三個層次。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但尚未進行上崗註冊登記的人員。
第十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大綱,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按照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制定培訓計畫。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計理論與實務;
(二)財務、會計、審計法規以及會計準則、制度;
(三)會計誠信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
(四)內部會計控制;
(五)會計電算化知識;
(六)經營、管理知識;
(七)其他法規制度和相關知識。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一)年度內完成一項通過設區的市級以上(含市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或會計學術組織認可的會計專業課題研究,或在省部級以上(含省級)刊物上發表一篇會計類學術論文。
(二)正在大中專院校或職業教育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財務管理、註冊會計師、審計等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三)通過本年度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或通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註冊會計師考試中任何一個科目。
(四)參加設區的市級以上(含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知識比賽並獲得獎項者。
培訓機構師資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實施者,應當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施、師資隊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條件,並經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評估、登記、公告後,方可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機構,須經省財政廳評估、登記並予以公告。
(一)開展經常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均需向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培訓單位的辦學資格、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評定其是否具備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業務主管單位舉辦本系統會計人員參加的學習班,應根據財政部門繼續教育規劃,對不同層次會計人員進行相應層次的繼續教育。在每次辦班前,要將培訓計畫、擬聘請授課教師名單及其職稱、學歷、所在單位、培訓內容、參加學習會計人員名單,報主管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核准。
對經評估符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條件的單位,由主管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於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中進行繼續教育機構登記,並為其配發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軟體,同時將公告名單逐級匯總上報。對經同意自行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行業或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為其臨時配發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軟體。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登記手續。
(二)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固定教學場所、設施。
(三)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四)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健全。
(五)嚴格按照財政部教學大綱和省財政廳培訓計畫的要求組織培訓,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
(六)嚴格按照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七)開展網路遠程教育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7×24小時服務,每年累計停機時間不超過10小時。
2、網站伺服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頻寬。
3、具備可靠的作業系統、套用數據、資料庫的自動備份及恢復機制。
4、網站必須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
5、具備網站維護能力,定期對網站伺服器、資料庫伺服器漏洞進行掃描。
6、制定完善的學員和網站管理制度。
7、網站應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網上課件點播、輔導、測驗功能。
(2)具有與講課內容同步的視頻、音頻課件,課件點播可以根據學員網路環境自適應頻寬。
(3)必須能對學員學習課件的時間進行計時。在課件播放過程中需要每隔15分鐘左右彈出一個隨堂問題,學生回答後才能繼續播放。如果學員未能及時回答問題,系統應停止計時。
(4)網站必須提供學員身份認證功能。
(5)網站必須提供監督機構登錄查詢學員聽課時間及數據導出功能。
(6)授課老師必須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工商、稅務、物價登記手續。
(三)培訓機構情況介紹。
(四)用於培訓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五)主要負責人和擬聘教師資格證明檔案。
(六)擬辦機構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七)教學管理規章制度。
(八)舉辦遠程教育的應提交網站功能說明、網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名單、設備清單。
(九)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定書。
(十)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授課教師實行登記管理。擔任培訓教師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相應水平的會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相應水平的會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相應水平的會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授課教師登記實行動態管理,經考核達不到要求的,從登記教師名單中移除。
第十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將承擔的培訓任務轉給未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評估、公告的單位或個人承擔,不得出借本培訓機構名義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教學活動時,應當突出教學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選聘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擔任教師,重視教材的編寫和選用,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註冊登記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配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軟體進行註冊登記,建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按要求如實上報繼續教育開展情況記錄、培訓工作總結和電子數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教學質量評估、學員意見反饋及考核情況確認培訓的有效性,對達到培訓質量要求的培訓機構予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且考試合格的,由繼續教育機構統一代為申請繼續教育註冊登記;符合第十一條所列情形視同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在崗人員由所在單位代辦,持證不在崗人員由所在單位代辦或由持證人員本人憑有關證書、刊物原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繼續教育註冊登記;經註冊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同意在本省內異地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持培訓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證明向註冊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申請繼續教育註冊登記。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規定、辦法。
(二)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指導計畫。
(三)指導、檢查各市、各部門繼續教育工作。
(四)負責管理中央駐濟和省直屬單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分別根據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畫、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和檢查、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教學、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對違反本規定的繼續教育機構,或在開展繼續教育活動中因管理不當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由主管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其培訓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登記;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在各培訓場所設立“會計培訓監督箱”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向學員發放“學員意見反饋表”,並將學員意見作為考核培訓機構教學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會計學術組織等社會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制。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除第十條所列情形外,財政部門及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註冊登記;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弄虛作假騙取繼續教育登記的,由主管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誠信檔案中予以記載。
第二十四條因故未能按時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證明、註冊所在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確認並辦理離崗登記手續後,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況。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