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月12日
辦法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是山東省新聞出版最高獎,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主辦,省新聞出版局承辦。
第二條 為了保證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新聞出版獎各系列獎項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四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先進文化,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通過評選精品出版物、優秀新聞出版單位、優秀新聞出版人物,營造有利於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環境,形成我省新聞出版業的精品方陣和人才梯隊,促進全省新聞出版事業和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五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每3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評選獎勵名額、標準與範圍、條件
第六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獎勵名額、標準山東省新聞出版獎下設3個系列獎項:山東新聞出版精品獎、山東新聞出版優秀集體獎和山東新聞出版優秀人物獎。精品獎每次評出圖書獎30個,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物獎15個,報紙期刊獎15個,印刷複製獎10個,裝幀設計獎10個,每個精品獎金2萬元;優秀集體獎每次評出30個,每個集體獎金1萬元;優秀人物獎每次評出30個,每人獎金5000元。
第七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範圍
(一)出版物: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在山東省登記的新聞出版單位正式出版並公開發行的圖書、音像電子網路出版物、報紙和期刊。
(二)新聞出版單位: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及網路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印刷企業、複製企業、發行企業、著作權機構等。
(三)人物:在新聞出版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並取得突出業績的人員;在新聞出版科研、著作權、教育單位從事科研、著作權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 新聞出版精品獎參評條件
(一)參評出版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弘揚主旋律,體現多樣化,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益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有益於中華文化的發展和傳承,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參評的圖書、音像製品及電子出版物必須出版半年以上,報紙、期刊必須創辦3年以上,出版質量合格。
3.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
(二)參評出版物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政治思想性強,全面準確地宣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
2.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社會效益顯著,經濟效益優良。
3.深受人民民眾歡迎,內容積極向上。
4.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化、藝術和學術價值。
5.印刷複製工藝先進,質量優異,代表我國印刷複製技術先進水平。
第九條 優秀集體獎參評條件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新聞出版導向,模範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堅持依法經營,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在全省同行業中管理科學、技術先進、業績突出。
(三)領導班子團結,富有創新精神,積極推進改革,重視隊伍建設,人員整體素質好。
(四)出版物的專業化水平高,特色鮮明,在國內外出版界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五)3年內無違反新聞出版法律法規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優秀人物獎參評條件
(一)認真學習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新聞出版導向。
(二)自覺執行有關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模範遵守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堅持原則,誠信服務。
(三)愛崗敬業,勤奮學習,刻苦鑽研,銳意改革創新,在本職崗位上成績突出。
(四)具有較高的業務素養、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深的專業造詣,在推進新聞出版改革、加強業務建設、促進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提高管理效率等工作中有重大貢獻。
(五)在現崗位工作3年以上,5年內沒有違反新聞出版法律法規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評選機構
第十一條 成立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審委員會,由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新聞出版局推薦,商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同意,每屆任期3年。
第四章 評選程式
第十二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推薦評選工作採取基層推薦、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的方法進行。評選推薦工作分別由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濟南鐵路局和勝利石油管理局新聞出版辦公室、大眾報業集團、山東出版集團和省直各新聞出版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按照主辦單位商定的推薦名額和辦法,統一推薦報送。
第十三條 申報山東省新聞出版獎,須報送推薦意見,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推薦意見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並按規定的時間統一報送省新聞出版局。
第十四條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推薦;單個項目不得由幾個部門同時重複推薦;能形成相互間緊密聯繫有機整體的同類項目可以合併推薦。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各獎項評選實施細則,並按照實施細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按得票多少,評定獲獎名單。
第十六條 經評審委員會投票產生的評獎結果,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公示結束後,根據公示結果,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獲獎名單,並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申報國家有關新聞出版獎項,原則上從獲山東省新聞出版獎的新聞出版精品、優秀集體和優秀人物中擇優推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山東省新聞出版獎評選及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專項核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