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10月19日印發,共七章五十一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17〕27號)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8〕66號

各市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全省各採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評審專家管理,我們對《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魯財采〔2017〕27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1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政府採購活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字〔2016〕21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納入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徵集選聘、培訓指導、評價考核、動態管理、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全省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具體職責包括:

(一)建設並管理維護全省評審專家庫。

(二)統籌安排全省評審專家資源。

(三)制定評審專家的徵集選聘、抽取使用、評價考核等規則。

(四)對全省初審通過的評審專家申請進行審核選聘,對省直單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

(五)確定評審專家培訓規劃和內容方式。

(六)制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七)對參加省級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八)對省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其他監管事項。

第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對本市評審專家的徵集和初審,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二)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有關縣級財政部門開展對該縣(市、區)評審專家的徵集和預審。

(三)管理維護本市評審專家信息。

(四)統籌本地區評審專家資源,提出區域或者行業評審專家徵集建議。

(五)對本市評審專家進行培訓。

(六)對參加市級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七)對市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根據市級授權開展對本縣(市、區)評審專家的徵集和預審工作,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初審。

(二)管理維護本縣(市、區)評審專家信息。

(三)對參加縣級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四)對縣級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三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八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度和承諾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採購工作需要,按照“條件滿足、擇優選聘”的原則,可以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或自我推薦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在申請時應作出承諾,並按照承諾依法履職盡責。

第九條 評審專家申請實行自願原則。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恪守評審紀律,獨立承擔責任,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與申請評審專業一致或高度對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採購政策法規,熟知申請評審專業相關市場情況,能夠勝任政府採購項目論證、評審、驗收及諮詢等相關工作。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夠正常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3年內,無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自願接受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能夠熟練進行計算機操作。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評審專家徵集工作,並成立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選聘小組負責選聘確認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嚴格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請評審專業,並選定到最末一級,每人申報專業不得超過3個。屬於適當放寬第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條件的申請人,只可申請1個評審專業。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程式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簽署《承諾書》(見附屬檔案1),如實填報《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上傳以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或相關電子文檔,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完成註冊: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表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

(五)本人認為需要迴避的信息。

(六)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和榮獲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的申請人,需提供榮譽資料及與申報專業相關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資料。

(七)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資料。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要真實、完整、規範、清晰。

第十四條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評審專業及信用信息等進行逐級審核,對符合評審專家基本條件且滿足評審專家庫資源需求的擇優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審核工作應於申請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迴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作出信息變更,並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更新上傳相關資料。其中,學歷、所學專業、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評審專業、歸屬分庫、常住地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化的,需重新進行入庫審核。評審專家應保持專業的穩定性,不得隨意變更評審專業。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聘期為2年,期滿後可續聘2年,基本條件不再滿足、考核未通過或存在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評審專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專家所在分庫財政部門將其解聘,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因採購項目評審產生不良行為記錄的,由採購項目所屬市級財政部門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評審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接受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委託,依法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政府採購評審等服務。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獨立評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妨礙評審專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二)對供應商投標回響檔案中不明確的事項,有權要求其作出解釋或澄清。

(三)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異議的,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四)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五)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六)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不再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申請。

(七)抵制、檢舉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存在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不得泄露評審邀請信息。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據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評審規則,對供應商的投標(回響)檔案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應商的技術實現能力、商務服務水平和履約能力等,作出客觀公正、明確有效的評審意見,不得有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和排他性言行。

(四)發現採購檔案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採購檔案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五)發現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採購活動中具有行賄受賄、提供虛假材料或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以提醒和勸告,並及時向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六)在評審報告上籤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七)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

(八)不得泄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

(九)參加和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政策。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按時到達評審現場,不遲到、早退或缺席,對因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給政府採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並作出評價。

(二)在評審工作開始前,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自覺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統一保管,不記錄、複製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三)廉潔自律,不私下接觸政府採購當事人,不接受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其他不當利益輸送。

(四)公正評審,不私下串通或達成協定左右評審結果。

(五)珍惜名譽,自覺維護政府採購信譽,不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五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庫的抽取和使用與監督管理相分離。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採購內容和品目,在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相關專業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業評審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條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採購人可以參照評審專家基本條件自行擇優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可直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並在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工作,並在評審活動完成前對抽取情況及評審專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和評審專家庫資源配置情況,制定山東省評審專家抽取區域標準、抽取方法、激勵措施等抽取規則,並可適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採購金額較大、技術複雜、社會影響較大或採購需求特殊的項目,應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其人數及結構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採購需求制定、進口產品論證、採購檔案編制、詢問質疑答覆、契約履約驗收以及政府採購其他相關活動,如需使用評審專家,可以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自主選擇確定。

第三十一條 評審活動開始前,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認真檢查核對評審專家身份證件,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並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情況的書面檔案作為採購檔案一併存檔。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身存在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及相關活動。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主要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情形: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為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或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如發現評審專家有上述需要迴避情形的,應要求其迴避。

除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只能作為採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在職工作人員、採購代理機構在職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與政府採購項目評審活動。

第三十四條 參加過採購項目前期諮詢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再參加該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五條 預定評審時間開始後出現評審專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經採購人的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如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應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封存採購檔案,擇期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評審活動中,評審專家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在評審報告上書面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註。

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八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與評審專家應於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內記錄對方職責履行情況。

省級財政部門建立評審專家評價制度,將評審專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及評審異常等情況納入評價體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其他項目,由採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人應嚴格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公布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及時、足額、規範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差旅費,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人按照採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予以報銷,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報銷標準。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不得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而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不得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的,由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予以提醒和制止,並做好記錄、保存證據,及時向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客觀、獨立、公正評審。

(二)泄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

(四)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

(八)其他濫用評審權利、拒不履行評審義務、違反評審紀律,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

政府採購當事人發現申請人或者評審專家有上述不良行為嫌疑的,應及時向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反映,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對評審專家的處理處罰決定,應告知評審專家本人、推薦人及所在單位,並在政府採購信息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採購人代表、採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及省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17〕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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