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志·民政志

《山東省志·民政志》的編纂工作始於1982年,1992年正式出版。志書以篇、章、節層次劃分, 全書共設9篇,內容依次為優待褒恤,安置與過軍供應、轉運,災情與救災,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建設與選舉,婚喪改革,邊界爭議調處,民政機構與經費。志書上限始自1840年,下限到1987年。
民政工作的範圍,涉及政權建設、行政管理、社會保障等諸多領域,有著悠久的歷史。清朝末期,中央出現了專門的民政機構--民政部,它以“警政”為主要業務,集公安、民政、衛生、建築等事務於一身。民國時期的民政部門,在機構設定上更趨嚴密:中央設民政部,省及以下各級地方政府層層設定民政機構,並委任相應的職官,規定相對獨立穩定的職責範圍。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山東民政工作, 開始於山東抗日根據地時期。1941年3月,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政治組改為民政處,成為山東民主政權最早的民政機構。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民政機構根據戰時需要,積極加強區、鄉、村政權建設,開展土地改革,救災救濟,動員民眾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擁軍優屬,為建立和鞏固人民政權、發展生產、奪取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做出了重大貢獻。 新中國成立後,從中央到地方均建立起與行政區劃相適應的民政管理機構。民政工作以加強政權組織建設、土地確權發證、遣散安置散兵游勇、組織生產自救、改造舊的慈善團體、收容安置鰥寡孤獨、禁絕煙毒、封閉妓院、改造遊民等為中心工作。50年代中期,國家進入全面經濟建設時期,各級民政部門深入開展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建設、婚喪改革等工作,在保障人民生活、調整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鼓舞士氣、鞏固國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8年,“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興起後,打亂了民政工作的正常秩序。在這期間,山東民政部門雖然興辦了一批優撫、醫療單位,發展了社會福利事業和城鎮社會福利生產,貫徹了“互助互濟”的救災方針,但也提出了“大辦全民福利”“消滅救濟戶”等不切實際的口號。一些地方不顧客觀條件,大辦敬老院、福利工廠、公共食堂等, 不僅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而且削弱了其他民政工作。在1958~1960年三年國民經濟困難時期,各級民政部門把救災救濟、優待撫恤作為首要任務,積極解決災民特別是優撫對象的生活困難,收容、遣送和安置了大批外流災民。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民政工作逐漸走上了正常發展的軌道。 “文化大革命” 期間,山東民政工作受到嚴重的干擾和破壞。1967~1970年,省民政廳被撤銷,各地、縣民政機構或被撤銷,或被衝垮,民政工作基本上處於無政府狀態。但由於山東的民政工作有著深厚的民眾基礎,基層的優待撫恤、退伍安置、救災救濟等主要工作並沒有停止,同時還開展了以推行火化、簡辦喪事為主要內容的殯葬改革工作。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民政工作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山東各級民政部門積極進行改革探索,完成了政社分開、建立鄉鎮政府的工作,對鄉鎮長和村(居)民委員會主任進行了培訓,總結和推廣簡政放權、完善基層政權職能的經驗,使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完善;改革犧牲、病故、撫恤制度,提高了撫恤補助標準,實行鄉鎮統籌優待,改革義務兵退伍安置辦法,建立了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使優撫安置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救災工作在原有措施的基礎上,實行了救災與扶貧相結合的辦法,使廣大貧困戶通過發展生產迅速擺脫了貧困,全省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社會福利生產從城市發展到農村,民政經濟初具規模,社會福利事業開始由救濟供養型向福利服務康復型轉變,絕大多數鄉鎮完成了福利廠、敬老院、救災扶貧基金會的建設;婚喪改革工作進一步深化,實現了婚姻登記歸口統一管理,農村普遍建立了以民眾自治改革婚喪舊俗為特點的紅白事理事會;恢復和新建了殘疾人組織,努力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開始試驗、探索城市社區服務和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養老保險等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民政工作的社會保障功能。民政工作的發展,為創造安定團結、民主和諧的社會環境,深化改革和發展生產力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該志獲1994年全國新編地方志優秀成果獎二等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