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增加的職責。
1.對全省審計機關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和財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和國有資產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
2.審批、調整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3.組織實施對領導幹部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
2.加強對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
3.加強對稅收征管、境外項目等方面的審計。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依法獨立對省直各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中央和省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直接審計、調查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和核查事項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年度審計計畫,審批、調整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決算草案,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設區的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設區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省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實施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對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開展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七)加強對巨觀政策的研究,組織實施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組織實施對領導幹部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對全省審計機關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與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和財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和國有資產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
(十二)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
(十三)制定審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審計電子數據的採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2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審計結果公告、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調研、政務信息、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
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理審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對全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牽頭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
(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幹部的有關管理事項;負責本系統的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
(四)審計項目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安排全省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審批、調整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調度審計項目進度,統籌安排審計項目人力資源;組織管理全省審計統計工作。
(五)審計執行處。
負責送達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落實審計結論,執行審計決定;辦理審計移送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審計執行工作。
(六)財務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費、資產管理等工作;管理本系統財務經費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有資產。
(七)財政審計處。
組織實施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牽頭起草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審計設區的市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財政審計業務。
(八)行政事業審計綜合處。
組織實施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及其他財務收支的審計;組織實施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等方面的審計;綜合行政事業審計工作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九)行政事業審計一處。
負責審計省屬高校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行政事業審計二處。
負責審計政法、經濟執法、科學、衛生計生、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全省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農業和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重點建設項目、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十三)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屬國有和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金融審計業務。
(十四)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企業審計業務。
(十五)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設區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十六)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十七)電子數據審計處。
負責全省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總體規劃;組織開展電子數據綜合分析和利用,發現疑點及時提交相關單位核查;組織實施對信息系統的審計;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大數據審計業務。
(十八)稅收征管審計處。
組織審計全省稅收征管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稅收征管審計業務。
(十九)境外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二十)省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全省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經濟責任審計一處。
負責設區的市黨政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黨委書記、設區的市審計局局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擬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和工作規範。
(二十二)經濟責任審計二處。
負責省直部門和省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擬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和工作規範。
(二十三)經濟責任審計三處。
負責省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擬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和工作規範。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224名,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審計師1名(副廳級),省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8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審計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