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水利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利改革發展工作,強化水資源管理保護和節約用水職責。
2.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3.加強水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水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水法治建設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水利政策;負責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調處設區市間的水事糾紛,受省政府委託調處省際間水事糾紛;指導水利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組織實施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擬訂全省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省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區域和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
(四)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湖泊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五)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導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省政府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防潮堤建設與管理;承擔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歸口管理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九)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負責水利科技創新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水文工作;負責編制水文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負責發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十二)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承擔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協調省內涉及黃河的有關事務。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保密、信訪、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參與擬訂全省水利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省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提出省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相關工作;負責牽頭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承擔省級水利資金及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事宜;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對廳直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
(五)農村水利處(掛省引黃辦公室牌子)。
負責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農田水利規劃,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等農村水利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與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引黃灌溉和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工程項目;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六)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承擔廳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全省水利普法宣傳工作。
(七)建設處。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檢測、定額管理、驗收管理等制度;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河流、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及防潮堤建設;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負責水利科技創新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創新服務;組織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和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九)水資源處(掛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節水規劃,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並監督管理;統籌指導水資源的調度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等工作;承擔取水許可、水資源相關資質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管的責任;承擔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和省內涉及黃河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水土保持處。
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全省水生態建設;承擔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指導工作;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
(十一)水政與安全監督處(掛省水政監察總隊牌子)。
指導全省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建設;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調處設區市間的水事糾紛;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承擔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稽察。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108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保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保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保廳協商一致。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指導市縣發放《采砂許可證》;負責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憑《采砂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充分發揮其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省水利廳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省國土資源廳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四)關於城市涉水事務管理。按照有利於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原則,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城市防洪、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五)關於節約用水管理。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節水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省物價局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農業、商務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 、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六)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 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環保廳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七)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水利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為省水利廳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代表省水利廳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職責。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